长期护理保险照护方式
(一)长期护理保险照护服务提供方式?
答:失能人员或代理人可自主选择照护服务方式,包括由协议照护机构提供的机构照护、机构上门照护服务;由具有照护服务资质的居家照护从业人员提供居家照护服务,鼓励失能人员家属、亲戚、邻居等参加规范化培训,获取照护服务资质后,向失能人员提供居家照护服务。
(二)重度失能人员的服务项目、服务提供方式或失能等级变更如何处理?
答:重度失能人员的服务项目、服务提供方式或失能等级有调整,可提交变更申请,经审核后,从次月起按变更后的服务项目、服务提供方式或失能等级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长期护理保险的待遇支付
(一)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范围?
答:长期护理保险支付的费用,当前用于为重度失能人员购买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日常护理等服务。
已由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支付、依法应由第三方承担的照护费用,或者按照其他政策已享受补贴的照护费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长期护理保险支付对象?
答:重度失能人员(或其代理人)选择协议照护机构提供机构照护、机构上门照护服务的,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对象为所选择的协议照护机构;选择具有照护服务资质的居家照护从业人员提供居家照护服务的,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对象为所选择的居家照护从业人员。
(三)长期护理保险的照护服务起付时间?
答:经失能评定符合长期护理保险支付条件的重度失能人员,从评定结论下达的次月起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照护服务。
(四)选择机构照护服务待遇支付标准?
答:选择机构照护服务的,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对象为协议照护机构,支付标准为:重度一级1377元/月/人;重度二级1837元/月/人;重度三级2296元/月/人。
(五)选择居家照护服务待遇支付标准?
答:由失能人员家属、亲戚、邻居等居家照护从业人员提供居家照护服务的,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包括基础照护待遇和专业照护待遇。基础照护待遇支付标准为:重度一级862元/月/人;重度二级1150元/月/人;重度三级1437元/月/人。鼓励居家照护从业人员参加规范化培训(免费),培训合格后基础照护待遇支付标准调整为:重度一级1077元/月/人;重度二级1437元/月/人;重度三级1796元/月/人。自协议签订三个月内参加培训并取得照护服务资质的,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从享受待遇之月起予以补发。
专业照护待遇实行限额支付,支付对象为协议照护机构,支付标准为:重度一级300元/月/人;重度二级400元/月/人;重度三级500元/月/人。
(六)什么是专业照护待遇?
答:长期护理保险的照护服务项目主要包括生活照料、非治疗性照护、风险防范、功能维护、专业护理等五大类共36项服务项目。根据服务的专业度和服务提供者,分为基础照护待遇和专业照护待遇。基础照护待遇包括日常清洁、协助进食、协助如厕等16个项目,这类项目可以由通过规范化培训后的居家照护从业人员提供,也可由专业机构提供。专业照护待遇包括各类专业照护及其指导,专业护理服务等20个项目,是居家照护从业人员难以提供或提供起来具有较大风险和难度的专业服务项目,应由专业照护机构提供。
目前成都市的长期护理保险协议机构名单和详细信息,可以在成都市辖区内的各区(市)县商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网点查询,也可关注“成都医保”微信公众号进行查询。
(七)哪些情况下终(中)止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支付?
答:参保人员因康复、欠费等原因丧失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的,协议照护机构或委托经办机构将办理中止照护待遇。参保人员符合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应重新申请失能评定,经评定为重度失能的,按规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死亡的,协议照护机构或委托经办机构将办理终止照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