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红色资源数据库,加强数字化运用;建立红色资源保护传承专家委员会,对红色资源认定、保护、管理、传承等事项提供意见……6月25日,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四川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
“在庆祝建党100周年的重大时刻,在全党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的重要时段,开展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立法正当其时、十分必要。”这是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对条例出台的共同感受。
对三级红色资源名录实行动态管理
条例对红色资源界定为五四运动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族人民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所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条例明确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尊重史实、科学认定、分类保护、分级管理、合理利用、强化教育、永续传承的基本原则。
结合四川实际进行制度设计,是条例的一大亮点。条例突出红色资源的四川特色,明确规定,应当加强对红军长征、川陕苏区、抗日救亡、四川解放、川藏公路建设、三线建设、两弹一星研发、抗震救灾与灾后恢复重建、脱贫攻坚等重大事件的遗址、遗迹和代表性实物的保护。同时,实行对红色资源的动态管理和共享。“条例明确规定对三级红色资源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对新发现的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红色资源,及时列入红色资源名录并予以公布。建立红色资源数据库,加强数字化运用,推进共建共享。”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杨筠表示。
注重落实红色资源保护传承责任
条例还明确,要建立红色资源保护状况监测和评估制度。杨筠表示,四川红色资源种类丰富、分布广泛,所处的自然环境复杂多样,需要通过监测和评估等方式,采取措施防御火灾、洪水、地震等灾害影响,有利于了解隐患和问题,及时采取预防和抢救性保护措施。“值得关注的是,条例创制性规定了第五章合作协作,认为红色资源在时间、空间、文化上具有紧密的关联性,明确四川与兄弟省(区、市)尤其是川渝红色资源的保护传承合作。”
条例注重落实红色资源保护传承责任,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履行红色资源保护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遵循“保护为先”的理念,明确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的保护责任,并对有损毁危险的非国有红色物质资源明确了保护措施。条例还明确,要强化红色资源人才支撑,建立红色资源保护传承专家委员会,对红色资源认定、保护、管理、传承等事项提供意见。同时应当加强专业人员培养和队伍建设,提高业务素养和服务能力。
明确公众参与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权利义务,也是条例一大亮点。条例注重拓宽公众参与途径,规定红色资源名录认定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鼓励支持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文艺创作以及学术研究等方式参与;推动红色文化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等;鼓励红色遗址、遗迹和红色主题博物馆、纪念馆、纪念设施或者场所,免费或者优惠向社会公众开放;鼓励文艺工作者、文艺团体和演出经营单位等开展红色主题文艺作品创作、展演展映展播等活动。同时,对于刻划、涂污、损坏红色物质资源,损坏或者损坏、擅自移动、拆除不可移动红色资源保护标识,擅自改建、扩建、迁移、拆除不可移动红色资源,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精神资源以及利用红色资源等行为进行了禁止规定,并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实现乡村振兴,衔接《乡村振兴促进法》要求,条例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乡村红色旅游发展;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扶持政策,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加强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利用红色资源发展红色旅游等产业。(四川日报全媒体记者 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