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评
司法拍卖岂能用来“消解”违法责任
近年来,网络司法拍卖日渐红火,在实践中,部分法院在《竞拍公告》和《竞拍须知》中强调车辆涉及的交通违法,需要买受人自行处理。这一做法,让买受人来承担拍品相关的违法责任,却让真正的交通违法责任人逍遥法外,笔者认为,实际上让司法拍卖变成了违法者“洗白”违章记录的路径,既削弱了司法拍卖的公信力,也有违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
众所周知,“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强制执行程序中,按程序公开处理债务人财产的一种方式,主要用来清偿债权人的债权。但存在大量违法记录的“法拍车”,实则是一种社会“负资产”,本就不应直接进入司法拍卖程序。因为进入拍卖程序后,不管是由买受人自行想办法处理违法记录,还是法院与交管部门沟通,对违章予以免除,其实质上,都是替违法者消解了法律责任,让一些心存不良者有空子可钻,这也是对法治精神的一种消解,如此“操作”不应推而广之。
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笔者以为,法院应从源头着手,严把入口关,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与交管部门形成联动,确保“法拍车”违章处理完毕,再进入拍卖程序,如此才能处罚到真正的交通违法者,让“法拍车”彻底摆脱尴尬的窘境,这不仅有助于维护买受人的权益,更能有效提升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四川日报全媒体评论员张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