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年前因家贫送养女儿 父母这种行为是否违法?

2021年04月25日09:37  来源:四川在线
 
原标题:37年前因家贫送养女儿 父母这种行为是否违法?

  近日,内江东兴区刘某、朱某夫妇与因送养分别37年之久的女儿孙某(随养父姓)团聚,而双方居住的地方仅仅距离十公里左右,这一事件引发网友的热议。

  报道指出,1984年,住在东兴区的刘某、朱某夫妇生下当时的小女儿。在缺衣少食的年代,刘某、朱某夫妇无奈之下决定将女儿托付给经济条件更好的家庭抚养。

  父母的这一送养行为是否违法?有没有构成遗弃罪?如果违法,37年有没有超过法律的追诉时效?四川在线记者联系了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曾文忠律师进行了解答。

  “区分‘亲子亲卖’与民间送养行为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故意上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曾文忠认为,我国一直普遍存在民间送养行为,司法实践中对民间送养行为与“亲子亲卖”的行为有所区分。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即涉嫌构成拐卖儿童罪,有可能被处以五年以上直至死刑的严厉处罚。曾文忠说,这一案例中,据内江东兴区公安调查显示,涉事父母送养行为未涉及交易,属于迫于生活困难的送养行为,尚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曾文忠表示,本案中父母的送养行为还未导致女儿的成长受到严重影响,尚不足构成遗弃罪。

  在程序上,父母的送养行为不合乎规定。我国《收养法》明确规定:收养成立需要一定的法定条件及相关的程序,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

  “虽然程序上父母的送养行为并不合规,但要考虑到我国特殊的国情。”曾文忠表示,司法实践中要考虑到37年前特殊的历史条件,普通老百姓的生活水平和物质条件有限,子女送养是相对常见的行为,而且考虑到当时普通人的法律素养情况,老百姓对法律和送养相关程序的认知也不清晰。出于社会发展、儿童健康成长以及人道主义等等多种综合因素考虑下,对这种民间送养行为不予以犯罪论处,体现我国司法机关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理念。

  如果送养涉及交易等不当做法,父母涉嫌构成拐卖儿童罪,那么37年的时间长度是否过了法律的追诉时效?

  曾文忠介绍,《刑法》第八十七条关于犯罪追诉时效期限有清晰的解释。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追诉时效期限是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刑法》第八十八条也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曾文忠表示,如果涉事父母涉嫌构成拐卖儿童罪,三十七年的时间已超过了最长追诉期,且未触犯《刑法》第八十八条情节。如果认为必须追诉,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才能进行追诉。(四川在线记者 郑志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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