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施后成都首例!

男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 女方起诉离婚获法院支持

2021年04月01日07:33  来源:封面新闻
 
原标题:民法典实施后成都首例!男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 女方起诉离婚获法院支持

  成都一对恋人相恋一年后结婚,结果女方发现男方患有重大疾病,但并没有如实告知,这种情况可以起诉离婚吗?

  3月31日,记者从简阳法院获悉一起离婚案件:简阳市的王女士与刘先生于2019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与2020年5月21日登记结婚。

  2020年8月,刘先生在医院口腔科拔牙后,出血10多天不止,王女士这才得知刘先生患有严重的家族型遗传性疾病血友病A型,而刘先生于2015年左右就知道自己患有此疾病,却隐瞒病情与王女士结婚,王女士认为刘先生患有重大疾病在婚前未如实告知自己,故向简阳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之规定,法院判决撤销原告王女士与被告刘先生的婚姻关系。

  血友病是否属于重大疾病?

  记者了解到,血友病是一种由先天性凝血因子缺乏导致的出血疾病,属于严重性遗传疾病,无法治愈且后代再现风险高,血友病A型是严重的遗传性凝血障碍疾病,属于重大疾病。

  在2017年国务院关于药品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中,将血友病纳入重大疾病保障试点范围。2017年9月,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7]35号)中附件2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表中,将血友病列为严重的遗传性疾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贫困地区儿童发展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4〕67号),将血友病作为儿童重大疾病。

  隐瞒重大疾病撤销婚姻案

  《民法典》实施以来成都首例

  而在这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现已废止)第七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属于禁止结婚的情形;第十条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

  现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

  而《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原《婚姻法》将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条件,婚前患有该疾病,婚后又未治愈的,该婚姻无效,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

  《民法典》则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排除出禁止结婚的条件,将婚姻的权利交还给当事人自己,更加尊重了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但要求患病一方必须如实告知,否则,另一方可以申请撤销已登记的婚姻。

  记者了解到,该案是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以来,成都首例隐瞒重大疾病撤销婚姻案。(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责编:李强强、章华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