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成都3月12日电 (李平、赵祖乐)3月11日,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妇女儿童维权优秀案列,以案说法,鼓励妇女儿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据介绍,詹某贵与詹某文系同胞兄弟,两人在巴中市恩阳区新场街道共同拥有祖业房屋一处,1989年取得共有房屋权属证书。2008年因政府规划,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詹某贵签订《拆迁还房协议》,约定拆除詹某贵与詹某文共有的祖业房屋和属于詹某贵个人所有的房屋2处,房屋面积287.9㎡(其中商铺面积50㎡,住宅面积237.9㎡),还房3套,建筑面积360㎡(其中营业用房2个,面积50㎡)。协议签订后,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了过渡费,并将原有房屋全部拆迁。
2009年9月5日,魏某芳与詹某贵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2013年10月30日,詹某贵因病亡故,原告魏某芳因拆迁还房迟迟未还,加之与继子詹某云及儿媳王某霞关系不睦,未领取过渡费,只能长期寄宿在亲友家,经恩阳区相关部门多次调解未果。随后,原告魏某芳先后于2015年10月、2016年10月以继承纠纷为由,起诉詹某云。第一次原告魏某芳撤诉,第二次恩阳区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魏某芳的诉讼请求。原告魏某芳不服,上诉至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重审期间,原告魏某芳再次向恩阳区法院申请撤诉,恩阳区法院裁定:准予原告魏某芳撤诉。随后,原告魏某芳因对案件处理不服,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由于其未在法定的再审申诉期限内提起再审,再审申请被驳回。
2020年6月,原告魏某芳以共有、法定继承纠纷为由,以詹某云、詹某文为被告,再次向恩阳区法院起诉。案件受理后,法院依法办案,承办法官首先对前期案件处理情况进行了深入分析研判,结合原告魏某芳提出的诉讼请求,并综合案件事实,进行了走访调解工作。由于当事人之间对立情绪很大,承办法官多次调解无果。
庭审中,承办法官坚持“在再婚一方去世后,配偶有权继承另一方的财产”这一基本原则,积极开展法律释明和调解优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詹某文、詹某云已于2020年8月25日一次性给付原告魏某芳8万元(詹某贵生前个人所有合法财产折价款),原告魏某芳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家庭纠纷最终化解。
该案前后跨度30年,涉及到祖业房屋、家庭共有、夫妻共有、丧偶再婚、再婚后继承权、房屋拆迁安置、货币补偿等诸多法律关系之因素,因办案理念及方式转变不够,案结却未能事了,定分却未能止争。最终,在新的办案理念指引下,从案结事了、保护妇女老人合法权益出发,耐心细致地做当事人的释法明理工作,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