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范使用“黑名单”?建议设立“信用修复”制度

2021年03月06日08:09  来源:四川日报
 
原标题:建议设立“信用修复”制度

  我从基层来

  李正国 全国政协委员,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

  “科学构建‘黑名单’制度,针对不同类型的失信行为,匹配与之相当的惩戒措施。”3月5日,住川全国政协委员,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李正国提出了建立信用修复救济制度的建议。

  在长期的工作和调研中,李正国发现,“黑名单”作为一种失信联合惩戒的载体,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当前‘黑名单’已呈现出泛化使用趋势,甚至误将其作为一种无所不能、随处可用的管理工具。”

  李正国说,在具体实践中,主要表现为标准不统一、过罚不相当、信用修复难等问题,“例如,有些部门对某些尚未达到严重程度的失信行为采取了过于严重的惩罚,甚至实施‘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

  再如,实践中当事人对惩戒主体未履行告知、听取陈述申辩等程序就将其列入“黑名单”并进行网络公布。“在网络时代,信息一旦被上网公开,就无法再恢复原状,后果十分严重。”李正国说,公布“黑名单”不是最终目的,而是借助信用惩戒修复被破坏的信任关系,恢复被损害的经济社会秩序。缺乏“信用修复”这一程序,“黑名单”制度可能会偏离其预设轨道,无法达到预期目的。

  对此,李正国建议对“黑名单”制度进行立法规范,同时建立信用修复救济制度。首先是设立预防性法律救济制度,其次是要完善异议停止执行程序,最后是要完善信用修复程序,“就信用修复的申请程序、考核程序、异议申诉程序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使失信主体能够通过更加主动地自我完善来修复被破坏的信用环境,大力促进失信主体通过纠错步入诚信守约的轨道,持续推动信用体系的有效建立”。(四川日报全媒体记者 袁婧)

(责编:高红霞、罗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