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写有个人手机号的广告招牌出现在电影画面中,机主为此每天接到近百个骚扰电话。近日,湖北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害个人隐私权案件。《被光抓走的人》出品方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京西文化”)与北京合众睿客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合众睿客”),因未在影片中对当事人手机号进行技术处理,被判侵害个人隐私权赔偿当事人3万元。
判决书显示,影片中,主演相遇的场景取景于原告曹女士鲜花门店前,其中曹女士门店招牌上的电话出现在两段合计共40秒的电影场景中。影片上映后,大量的观众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联系曹女士。曹女士认为,被告公司在影片拍摄过程中疏忽,造成其电话号码泄露,侵犯其隐私权,故将出品方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曹女士经营美甲店,将手机号码公开于店面招牌上,意在招揽客户,系向特定美甲客户范围内公开,而非向不特定范围非设限公开。影片侵害了原告私人生活领域内应有的安宁状态,在一定范围给原告造成影响。在影视剧制作中,若非不可替代的必要,应对涉及手机号码等特定信息画面予以技术处理,不得完整呈现,考虑到涉案影片的影响力,未经原告准许,私自泄露涉案电话构成对原告个人隐私权的侵害。
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采用技术手段遮挡该电影作品中曹女士的电话号码,同时赔偿曹女士3万元。据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