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成都1月22日电 (李强强)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网站消息,近日,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加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提出,从2021年2月起,将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统一纳入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范围,按照成都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的制度框架、政策标准、管理办法、经办规程等运行实施,实现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加成都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减轻失能人员经济和事务性负担,保障失能参保人员基本照护权益。
《通知》明确,参加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应当同步参加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按照单建统筹方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省本级参保人员纳入试点范围启动时,可自愿选择参加长期护理保险。已经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政策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不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长期护理保险费与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征收,通过个人缴费、单位缴费、财政补助等方式筹资。试点阶段通过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账结构进行筹资,不新增个人及单位缴费。
具体标准如下:
1.40周岁(含)以下未退休人员: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按每人每月0.2%的费率从单位为其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个人账户划转费率0.1%;
2.40周岁以上未退休人员: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按每人每月0.2%的费率从单位为其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个人账户划转费率0.2%;
3.退休人员: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基数为基数按按每人每月0.3%的费率划拨,财政按0.1%的费率按年度进行补助。
4.单建统筹人员个人缴费。单建统筹人员无个人账户,允许其自愿选择个人缴费参加试点,个人缴费按统账结合参保人员对应的个人账户划拨标准,由个人自愿缴费参保,其中退休人员缴费基数按统账结合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基数的最低标准执行。
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人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失能,经过治疗不能康复,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持续6个月以上,自愿提出失能评定申请,经失能评定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保障范围。
2、参保人员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时,应连续参加职工长期护理保险2年(含)以上且累计缴费满15年。申请待遇时,连续累计缴费未满15年的,可按规定以每月0.4%的费率一次性补足长期护理保险缴费年限,补足后继续参保缴费的按规定申请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断缴(含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长期护理保险费,在3个月以内补足缴费的,可继续申请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并连续计算缴费年限。
3、单建统筹人员无个人账户,需要个人自行缴费用参保,允许其自愿选择个人缴费参加试点。试点启动时未统一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单建统筹人员,可在2021年12月31日(含)前申请一次性补缴当年长期护理保险费,补缴后继续参保缴费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超过时限后参加长期护理保险并申请待遇的,应按照前述第二条规定执行。
2021年2月前,已参加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在2021年2月统一参加长期护理保险,且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照护保险费的参保人员,不受第二条规定的缴费年限条件限制。
目前,在全国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仅有30多个城市,国家层面尚未制定全国统一失能评定标准,所有试点城市均未将参保但居住在异地的人员纳入待遇保障范围。随着试点深入,国家将逐步研究有关异地居住失能人员的长期护理保险保障问题。鉴于成都市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三年多来,未开展过异地居住参保人员的失能评定受理工作,国内也无异地失能评定先例可循,因此,省本级参加成都市试点范围,按照成都市现有试点政策规定,先行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施行。下一步,省、市医保及有关部门将共同研究,按照分步实施原则,逐步推动开展受理异地失能评定,解决异地居住失能人员待遇申请及保障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