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热点问题 成都税务来解答

2021年01月21日11:55  来源:人民网-四川频道
 

人民网成都1月21日电 (袁菡苓)据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微信公众号消息,一年一度的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开始了,市民关心的相关问题,由成都市税务局来解答。

一、什么时候办理?

在取得经营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二、哪些人应当办理汇算清缴?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了经营所得,并且实行查账征收的,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三、在哪里办?填写什么申报表?

如果年度内只取得一处经营所得,需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如果年度内从两处及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分别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再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四、办理渠道有哪些?

(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

(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

(三)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五、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税款如何计算?

第一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注:①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②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汇总计算个人所得税。

③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采取“先分后税”原则计算。

第二步:查找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责编:袁菡苓、彭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