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要登记备案 四川6部门发文明确

2021年01月12日10:38  来源:人民网-四川频道
 

人民网成都1月12日电 (袁菡苓)据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消息,日前,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四川省民政厅等6部门印发《四川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据悉,该《办法》适用于经机构编制部门、民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审批、注册登记的,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服务的托育机构。

《办法》明确了,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民政或行政审批登记机构申请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托育机构申请注册登记时,登记名称中原则上应包含“托育”字样,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中应当明确托育机构服务内容。

在《办法》实施前已注册登记开展托育服务的机构,登记名称中可沿用原登记字号并增加托育字样、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中应当增加托育服务内容。

那么,在托育机构登记后,应当在招生前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并提供哪些材料呢?

首先是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提供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提供其他法人登记证书。

其次是托育机构场地证明:自有产权的提供不动产登记证(相关部门或单位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租赁的提供出租方的不动产登记证(相关部门或单位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协议。

第三是托育机构工作人员资格证明(保育、育婴、护士、医师、幼儿教师等专业资格)、健康(身体、心理)合格的相关证明。

第四是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最后是需要消防安全合格证明。要注意的是,消防安全合格证明中又包含了3项要求。

《办法》还提到,卫生健康部门在收到托育机构备案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备案回执和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托育机构备案通过后,应将以上材料扫描件上传至国家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卫生健康部门发现托育机构备案内容不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应当自接收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机构,说明理由并向社会公开。

该《办法》有效期2年。

(责编:袁菡苓、彭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