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惩戒学生不得有7类行为

超正常限度罚站、反复抄写、因少数人违规惩罚全体学生等均被禁止

2020年12月31日09:09  来源:北京晚报
 
原标题:老师惩戒学生不得有7类行为

  长期以来,教育惩戒和惩罚的界限在哪儿,一直存有争议。近日,教育部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该规则首次对教育惩戒给出定义,规定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管理、扰乱秩序、吸烟、饮酒、行为失范、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但实施教育惩戒不得有击打、刺扎、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刻意孤立等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新规将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

  根据《规则》,教育惩戒是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教育惩戒不是惩罚,而是教育的一种方式。

  到底哪些情形可实施教育惩戒?《规则》明确,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以及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此外,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根据程度轻重,《规则》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三类。一般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轻微的学生,包括点名批评、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增加额外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课后教导等;较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生,包括德育工作负责人训导、承担校内公共服务、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和行为规则教育、被暂停或者限制参加游览以及其他集体活动等;严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且必须是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包括停课停学、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训诫、专门人员辅导矫治等。

  《规则》提出,教育惩戒与体罚和变相体罚是不同性质的行为,明确禁止了七类不当教育行为。

  7类不当教育行为

  ■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以及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行为。(北京晚报记者 任敏)

(责编:章华维、罗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