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贩毒后再次在农家乐里制毒被判死缓 检察机关抗诉后获死刑

2020年11月11日07:55  来源:封面新闻
 
原标题:男子贩毒后再次在农家乐里制毒被判死缓 检察机关抗诉后获死刑

近日,封面新闻记者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惩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获悉一起案件。李某某多次参与贩毒制毒,被捕后被法院获死缓。检察机关抗诉认为,李某某系再犯,危害重大,死缓量刑畸轻。提出抗诉后,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依法判处其死刑。

男子李某某于2010年11月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5年9月,李某某接受肖某某邀约,加入到肖某某等人制毒行动中。李某某先后三次到成都市赊购制毒原料共25千克,送到同案张某某提供的,位于眉山市东坡区一农家乐厂房内的制毒场所,与肖某某及同案被告人漆某等人共同制造出毒品甲基苯丙胺。然后,李某某拿走4千克甲基苯丙胺用于折抵制毒原料货款,又到成都卖出500克甲基苯丙胺,获款2万元。

在厂房停电期间,肖某某、李某某等人将部分制毒工具、原材料、半成品转移至张某某家中继续制造毒品。同年11月16日,公安民警在张某某车内查获甲基苯丙胺144.4克;在农家乐厂房内查获甲基苯丙胺7010.9克;在张某某家查获甲基苯丙胺490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1350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液混合物8900克。

2017年3月20日,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李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眉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量刑畸轻为由对李某某提出抗诉。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李某某系毒品再犯,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突出,且涉案毒品数量巨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适用死刑,原判量刑畸轻,遂决定支持抗诉。

2018年3月14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撤销一审判决,以贩卖、制造毒品罪改判李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9年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复核裁定,核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李某某的死刑判决。

检察机关认为,有同案被告人未到案的情况下,可根据证据情况对已到案的被告人认定为主犯。本案中,犯意提起者、制毒活动组织者肖某某因涉嫌其他毒品犯罪被异地司法机关另案处理。

根据在案证据应当认定肖某某为主犯。在共同犯罪中,李某某所起作用稍次于肖某某,但其在提供制毒原料和处理制成毒品两个环节的地位、作用均突出,对制出毒品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依法应当认定为主犯。

涉案毒品数量巨大,罪责稍次的主犯若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也可以判处死刑。《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涉案毒品数量达到巨大以上,二名以上主犯的罪责均很突出,或者罪责稍次的主犯具有法定、重大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判处二人以上死刑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并有利于全案量刑平衡的,可以依法判处。

本案中,现场查获的甲基苯丙胺晶体、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及固液混合物,加上已经贩卖的甲基苯丙胺,总数量在22千克以上,数量特别巨大。

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虽稍次于肖某某,但仍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且具有毒品再犯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提出抗诉,李某某最终被改判死刑。

( 封面新闻记者 田之路)

(责编:高红霞、罗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