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场演唱会宣传时,一公司在自己经营的票务网站上称水木年华组合将参演,但水木年华成员卢庚戌回应称此为虚假宣传并起诉至法院,索赔200万元。昨天上午,本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开庭并当庭宣判。经两级法院审理,票务网站被判赔3万元。
2018年8月,卢庚戌发现,河南翰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大河票务网发布文章,登载的某海报中包含了缪杰、卢庚戌的照片,宣传水木年华将作为嘉宾出场。
但卢庚戌称,他们从未接到该演唱会的任何邀请,也未实际参加该演唱会。于是,卢庚戌起诉至法院并索赔200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赔偿卢庚戌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万元。
翰卓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翰卓公司认为,其不是演唱会主办方,网站也并非是海报及演出新闻的首发方,并已履行了“通知——删除”义务。网站本身并不销售该场演唱会门票,没有从中获利,故不应承当侵权责任。
而卢庚戌的代理律师表示,翰卓公司发布的海报并非是主办方发布的原版,是经过了编辑的版本,应尽到核实义务。
北京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翰卓公司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即自行发布与事实不符的宣传文章,主观上难为善意。涉案宣传引人误解,从而增大其所售商品的销售机会,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已考虑被告非主办方,综合实际情形酌定赔偿数额,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北京晚报记者刘苏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