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科技”野钓成功把自己“钓进去”!泸州公布非法捕捞典型案例

2020年08月12日12:09  来源:泸州新闻网
 
原标题:“高科技”野钓成功把自己“钓进去”!泸州公布非法捕捞典型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但今年以来,泸州还是有人明知故犯,在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最终均遭到了处罚。

  案例一:3人划橡皮艇捕鱼221条

  5月8日4时许,叙永警方在石厢子彝族乡水潦铺村赤水河沿线治安巡逻时,发现河段流域内有灯光闪烁,赶到现场抓获胡某某等3名捕鱼人,现场查获用于捕鱼的橡皮艇一艘,电瓶、自制电鱼工具、鱼221条(25.95公斤)。

  经法院判决:胡某某、范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熊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

  案例二:两人下河电鱼两人河边望风,均被判拘役

  3月25日21时许,李某某(14周岁)邀约被告人刘某等3人去马岭永宁河捕鱼。李某某和罗某负责下河电鱼,陈某某和刘某负责在河边观察望风。路人经过发现后报警,叙永警方赶到现场,当场查获刘某等人用于电击电鱼工具一套和捕捞到的各种鱼类44条,称重2.2千克。

  经法院判决:刘某、罗某、陈某某、刘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案例三:3人电鱼被叙永警方当场抓获

  5月2日晚,严某、孟某某、杨牟3人邀约在水尾河月明村河段处电鱼时,被叙永警方当场抓获。民警当场查获严伟等人用于电击电鱼工具一套和捕捞到的各种鱼类288条,渔获物称重2.8千克。

  经法院判决:严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缓刑六个月;孟某某、杨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案例四:2人驾驶皮划艇电鱼,判处拘役两个月

  4月12日晚,叙永警方接到群众举报观音阁村的敦梓河里有人在电鱼。巡逻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发现2人正驾驶皮划艇在电鱼,民警当场查获渔获物84条,经称重共计1.5千克。

  经法院判决:丁某某、刘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

  案例五:一男一女在河边电鱼,当场被挡获

  7月14日,叙永警方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永宁河马岭段进行巡视,在背福岩电站处发现一男一女在河边电鱼,当即将两人挡获,查获电鱼工具一套,渔获物197条,共计4.2千克。

  经法院判决:亢某某、刘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案例六:“高科技”野钓成功把自己“钓进去”

  7月14日,龙马潭公安分局石洞派出所接石洞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举报:一男子在天然水域非法捕捞。经查明,男子徐某某在石洞河咀村天然水域龙溪河断桥下游处,使用网上购买的“高科技可视鱼竿”钓鱼,查处时,徐某某已经钓到5条鱼,工作人员现场将鱼放生。

  犯罪嫌疑人徐某某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进一步侦办。

  案例七:“晃竿”钓起34.9斤大鱼被刑事拘留

  6月2日,赵某某在沱江边使用“晃竿”,钓起了一条重34.9斤的鳙鱼(花鲢),被群众举报。龙马潭区公安分局小市派出所在现场将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控制,并立案侦查。

  鱼被钓起后,因其使用“晃竿”而伤势过重快速死亡。后赵某某被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进一步侦办。(川江都市报记者 杨敏)

(责编:高红霞、罗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