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地名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0年06月19日07:12  来源:成都日报
 
原标题: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地名管理条例》的决定

  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成都市地名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中涉及的“国土、规划”修改为“规划和自然资源”,“发展和改革”修改为“发改”,“建设、房管”修改为“住建”,“城管”修改为“城市管理”,“交通”修改为“交通运输”,“林业园林”修改为“公园城市”,“文化”修改为“文广旅”,“工商”修改为“市场监管”。将第五条第一款“民政部门”修改为“市和区(市)县民政部门”。

  二、将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相关部门”。

  三、将第四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涉及的“乡(镇)”“乡(镇)、街道办事处”“乡镇、街道办事处”修改为“镇(街道)”,“乡镇人民政府”修改为“镇人民政府”。

  四、将第七条第三款“本市中心城区的地名分区规划方案”修改为“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行政区域内以及其他区伸入绕城高速公路外侧五百米生态保护带以内的地区的地名分区规划方案”。

  五、将第八条第四项“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或者其他区域行政区划范围内城市道路、建筑物名称、村和社区的名称”修改为“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范围内或者其他区域县级行政区划范围内城市道路、建筑物名称、村和社区的名称”;将第五项“地名应当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修改为“标准地名应当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第八项“……的规定,”后增加“使用规范的汉字”。

  六、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本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修改为“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行政区域内以及其他区伸入绕城高速公路外侧五百米生态保护带以内的地区城市道路”;第六项修改为“住宅、商场、写字楼、宾馆等大型建筑物(群),应当依法在所在地的区(市)县民政部门办理建筑物名称备案手续,并提供相应的规划和产权资料。住建主管部门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和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当将项目业主取得的建筑物名称备案文件作为申请要件,并纳入办事指南对社会公开”。

  七、将第十一条“应当根据管理权限按照第十条规定的程序予以更名”修改为“应当根据管理权限按照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启动更名程序”;将第一项修改为“在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范围内或者其他区域县级行政区划范围内同类地名重名的”。

  八、将第十二条“可以根据管理权限按照第十条规定的程序予以更名”修改为“可以根据管理权限按照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启动更名程序”;第一款第一项“在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或者其他区域行政区划范围内同类地名同音”修改为“在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范围内或者其他区域县级行政区划范围内同类地名同音”;第一款第四项“在项目建设施工前或者施工中因开发建设主体发生变更,需要变更建筑物名称的”后增加“或者已建成建筑物所有权发生整体转移,需要变更建筑物名称的”;第一款第六项“依照法律法规应当依法更名的其他情形”修改为“依照法律法规可以依法更名的其他情形”。

  九、将第十四条“应当根据管理权限注销原地名”修改为“应当根据管理权限启动注销原地名程序”。

  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报刊”后增加“图书”;将第二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报纸、期刊、图书、广播、电视、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官方网络平台及其他公开场合宣传、使用非标准的地名”。

  十一、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住建主管部门在住宅、商场、写字楼、宾馆等大型建筑物(群)竣工验收备案和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当使用经区(市)县民政部门备案的建筑物名称”;将第二款最后的“广告”修改为“名称”。

  十二、第十九条第二款“地名标志应当设置在适当、明显且不被遮蔽的位置”后增加“不得突破建筑物外立面轮廓线设置”。

  十三、删除第二十条。

  十四、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条,条文内容修改为“文广旅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当地民政部门组织开展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内涵地名的发掘保护工作,提出历史地名保护名录,经专家评审、征集社会公众意见后,由所在地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十五、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一条,条文内容的“有关部门应当事先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地名保护方案”修改为“有关部门应当事先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制定地名保护方案”。

  十六、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将本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修改为“由区(市)县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发布广告的建筑物名称与备案名称不一致的,由区(市)县民政部门移交同级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停止发布,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条款顺序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成都市地名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责编:高红霞、罗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