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探访成都蹦床馆:签安全协议 禁高难度动作

2020年06月14日09:22  来源:成都商报电子版
 
原标题:进场签安全协议 禁止做高难度动作

  5月25日晚上6时许,江苏徐州一90后女研究生琪琪(化名)和男友小王、表哥小鲁相约到江苏徐州平山路九里山北“幻影星空”蹦床馆去玩。在玩一个名叫“人体炸弹”的项目时,琪琪被弹起头朝下摔进了海洋球池内,胸部以下失去知觉,随后被医生的诊断为“完全性截瘫”。

  如今,蹦床馆遍地开花,蹦床已经成为一种“网红运动”。但是,蹦床馆也出了不少的安全事故。那么成都的蹦床馆安全措施做得如何?如果顾客在蹦床店内发生意外,应该由谁负责?对此,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对成都几家蹦床馆进行了实地探访。

  实地探访:

  安全员制止顾客做危险动作

  6月11日下午,记者来到位于吾悦广场的空中芭蕾蹦床馆。进入场馆需要签署一份安全协议,安全协议中有“不能连续跨越多个蹦面”“不能做危险高难度动作”“避免多人在同一张蹦床上运动”等安全提醒。记者注意到,安全协议中还有“运动中因过失导致周边顾客受伤或自身受伤,事故责任均由造成事故方负责”。同时,安全协议中提到,“公司已为每位进店运动的顾客购买保险”。

  进入场馆需要换上防滑袜,进场时会有教练带领顾客做热身运动。场馆内有蹦床、蜘蛛墙、攀岩墙、滑梯等多个项目。场馆内的墙上、地面处处都贴着“一张蹦床网面一个人”“禁止做翻滚动作”等安全提示。多个安全员在场馆内巡视,如果有人在场馆内做危险动作安全员会上前制止。

  随后,记者来到位于大悦城的DOJUMP蹦床公园和位于创业路的空气工厂蹦床馆,与空中芭蕾蹦床馆一样,都是需要签署安全协议、穿防滑袜进场,场内张贴了不少安全提示,还有安全员在不断巡视。

  受伤难免:

  崴脚较常见,还有人骨折

  虽然蹦床馆都有相关的安全措施,但是仍然难以避免顾客在蹦床过程中受伤。记者在DOJUMP蹦床公园探访时,看到一位女性顾客在蹦床时膝盖不慎擦伤,正在场馆内的医疗点擦药。DOJUMP蹦床公园副店长赵先生告诉记者,部分顾客在夏天穿短裤短袖,容易在蹦床运动中擦伤,或者蹦床姿势不正确也易导致崴脚,“这两类受伤情况比较多,我们也有医疗点位,会在第一时间对受伤顾客进行处理。”

  空中芭蕾蹦床馆负责人林先生告诉记者,场馆内也曾有过顾客受伤,“但是做运动都有一定几率会受伤,你去打篮球也可能会崴脚、骨折。”林先生表示,如果顾客因为场馆原因导致受伤,公司会根据保险公司的核保意见进行相应赔偿。

  空气工厂蹦床馆安全员告诉记者,场馆内最常见的受伤情况就是崴脚,此外,场馆内曾经还出现过顾客骨折的情况,“公司买了保险,都会处理的。”

  律师说法:

  安全协议不能完全免除

  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虽然蹦床馆工作人员都表示,公司购买了保险。但记者注意到,多家蹦床馆的安全协议内强调了“运动中因过失导致周边顾客受伤或自身受伤,事故责任均由造成事故方负责”,或是“如果因个人在没有基础和自我保护能力的情况下,挑战任何危险动作、高难度动作所导致运动伤害,需自己负责”等内容。

  那么在蹦床馆内出现安全事故,应该由谁负责?场馆与顾客签订的安全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对此,记者咨询了律师。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放表示,作为蹦床馆的经营方,不能因为协议完全免责。韩放说,场馆经营方是以盈利为目的,首先要保障场馆内部设备设施和整体环境的安全。同时,作为经营者,要对顾客进行必要的告知,对顾客进行初步检查,来判定该顾客是否适合进行这项活动。韩放表示,判定责任也要看具体的情况,如果顾客故意隐瞒自己情况而导致自身受伤,那顾客需要自己承担相应责任。

  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林杉表示,一般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商家作为场所管理者,应提供安全、合法的场地设施及人员服务,否则出现安全问题,难免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游乐场和游客签订的安全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四川府城律师事务所的张琦杰律师表示,游乐场和游客签订的安全协议属于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格式条款凡是具备合同绝对无效条件之一的,一律无效;凡是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而予以免责的,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而予以免责的条款的一律无效;凡是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一律无效。

  因此,即便是签订了所谓的安全协议,也不能完全免除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叶燕 彭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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