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目前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高缴费档次已调至4000元,年度内可自愿调整提高本年度已缴费档次标准,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可按补缴时的缴费档次自愿补缴提高正常缴费年度的缴费标准,补缴不享受缴费补贴,已领取待遇的不再办理补缴。
近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印发了《泸州市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对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修改完善。《实施方案》从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实施方案》,此次泸州市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体现在完善待遇确定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调整优化个人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等3个方面。
王莹 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科长王莹介绍:“这次变化最大的就是对我们的缴费标准和补贴标准进行了调整,以前最低缴费是100元的档次,现在提高到了200元,最高缴费档次增加了4000元这个档次,以前最高是3000元,现在增加到了4000元,对应的政府补贴是200元。”
为鼓励参保人员长缴多得、多缴多得,《实施方案》规定,参保人员在逐年缴费的同时,允许在本年度内通过多次缴费以提高年度对应的缴费档次,进一步增加个人账户资金规模,提升今后整体待遇水平,需注意的是年度内每次缴费都要对应已有的缴费档次标准。
王莹解释说:“ 可以允许补缴,比如曾经因为个人原因经济能力不行缴得比较低的情况,到了60岁有这个经济能力了,就可以把以前正常缴费年度提高来补缴;还有一种情形就是在实施保险制度的时候,当时因为年龄偏大了,逐年缴费缴到60岁的时候都缴不够15年,这种可以一次性补缴。”
据了解,《实施方案》的施行是我市自2009年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及2014年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来,继续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广大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记者 熊腾 秦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