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成都市住建局获悉,因持续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根据相关规定,该局发布了《关于疫情期间社会保险政策调整在住房限购审查中缴纳时间认定的补充通知》,对参保单位职工个人在住房限购审查中的社保缴纳时间认定进行了调整。
参保单位职工个人在2020年6月底前购房时,受疫情影响参保单位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提供的连续缴纳社保证明未能正常显示1至6月社保缴纳金额的,视为连续缴纳,其购房资格不受影响。参保单位职工个人在2020年2月至6月购房时,参保单位享受阶段性免征三项社会保险费的,提供的连续缴纳社保证明中单位缴存金额为“0”且个人金额已缴存的,其购房资格不受影响。参保单位职工个人在2020年7月至12月购房的,企业和经营主体与市级或各区(市)县社保局签订缓交协议缓交社会保险费的,缓交期间视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其购房资格不受影响。(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王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