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个人还贷、开销,业务总监张某竟私退客户保单,将近30万元保险金占为己有。近日,同安法院针开庭审理了这起诈骗案。
经查,被告人张某是厦门某保险公司的女总监,她与受害人阿玲(化名)是多年的朋友。几年前,张某介绍阿玲的丈夫去自己任职的保险公司做业务员。为了帮丈夫完成入门业绩,当时阿玲通过张某办理了一份人寿保险合同,一次性交足保险费人民币34万元。
然而,一年多前,阿玲因资金周转需要,到保险公司查询上述保单账户价值,竟然被告知自己投保的保单早就退保了,账户资金在当时就已退回。这其中究竟是怎么回事?
原来,因保单原件在阿玲手上,就在阿玲投保不久后,张某就先以阿玲的名义向其公司申请补发一份保单合同,之后以办理保险公司VIP客户为由,向阿玲借走身份证,并让阿玲在空白保险合同变更申请表上签名。后来,张某又私自用阿玲的身份证到银行办理一张银行卡。随后,被告人张某假冒投保人阿玲的名义,利用上述私自补打的保险保单合同 、经阿玲签名的申请表以及私下办理的户名为阿玲的银行卡等材料,向保险公司办理阿玲所购买的保单的退保手续。
最终,该份人寿保险合同成功退保,退保款近30万元汇至张某私自办理并控制使用的户名为阿玲的银行卡账户。次日,张某将该笔款项转至自己名下账户,后用于个人还贷、开销等。退保的整个过程,投保人阿玲均不知情。
同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人民币295554.7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张某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近日,同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张某退赔被害单位保险公司人民币295554.71元。(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