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乡居民将纳入长期照护保险保障范围

2020年05月16日07:19  来源:人民网-四川频道
 

人民网成都5月16日电 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官网消息,近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印发《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长期照护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成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参加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同步参加长期照护保险,7月1日起施行。文件还具体明确了哪些内容?

明确了参保对象

《实施意见》规定,扩大制度覆盖面,将城乡居民纳入长期照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成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同步参加长期照护保险。

明确了筹资标准

《实施意见》规定,长期照护保险筹资,实行个人和单位缴费、政府补助、社会捐助相结合的多渠道筹集方式。

其中,城镇职工长期照护保险个人缴费费率、医保统筹基金划转费率、财政补助标准,保持前期试点期间的政策不变。城乡居民长期照护保险个人缴费实行定额征收,2021年每人每年25元,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一并缴纳。2021年财政补助标准为年人均15元,其中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3元;已满60周岁(含60周岁)的参保人员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

此外,城乡居民长期照护保险启动阶段,从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中一次性安排3000万元,作为城乡居民长期照护保险启动资金。

明确了待遇标准

《实施意见》规定,符合长期照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照护费用,根据参保类别、失能等级、照护服务方式等因素,实行定额或限额支付。

一是城镇职工长期照护保险基础照护待遇

以失能等级对应的城镇职工月照护费用为基数,统一按照75%的比例进行支付,将机构照护的支付比例从70%提高到了75%。

二是新增城镇职工长期照护保险专业照护待遇

选择居家照护的失能人员,可自愿选择由协议照护机构提供社会支持类上门服务。长期照护保险基金根据失能等级不同,实行限额支付。同步对选择机构照护的失能人员,长期照护保险基金根据失能等级不同增加定额支付标准。

三是城乡居民长期照护保险待遇

以失能等级对应的城乡居民月照护费用为基数,按照60%的比例进行定额支付。

明确了支付条件

《实施意见》规定,享受长期照护保险待遇的人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长期失能,需要长期照护,经失能评定符合长期照护保险待遇保障范围。

二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申请待遇时,应连续参保缴费2年(含)以上并累计缴费满15年。申请待遇时,累计缴费未满15年的,可按标准一次性补足长期照护保险缴费年限后享受相关待遇。2017年7月1日前,已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在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启动后连续缴费的参保人员,不受该项缴费年限条件限制。

三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申请待遇时,应在我市连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年(含)以上,并处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内。

关于服务提供

为进一步规范照护服务品质,《实施意见》对照护服务提供进行了调整完善。

一是规范照护服务方式

《实施意见》明确,符合长期照护保险待遇享受的参保人员,可自愿选择机构照护、机构上门照护和居家照护三种照护方式。

二是规范照护服务供给

照护服务的提供包括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照护服务机构,能够提供辅助器具服务的机构,以及经过规范化培训个体服务人员。

三是规范结算标准

对于参保人员选择的各种照护服务方式,其享受的总体待遇保持一致,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产业发展。

(责编:李强强、高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