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挑酒驾司机“碰瓷” 10人犯敲诈勒索罪获刑

2020年05月15日09:03  来源:广州日报
 
原标题:10人犯敲诈勒索罪获刑

眼下,喝酒不开车已成为大家的共识,但仍有些司机怀有侥幸心理,结果给了不法分子“发财”的机会。日前,东莞第三法院宣判一起专门“碰瓷”酒驾司机进而敲诈勒索的团伙案件,1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同伙在大排档物色作案目标

去年1月15日晚,王某在桥头镇某羊肉大排档和友人吃饭,其间喝了啤酒。当晚8时许,他驾车离开,被一犯罪团伙给盯上了。

黄某聪、胡某茂一边在大排档吃饭,一边观察周围的人有没有喝酒,寻找作案目标。他们见王某喝了酒后驾车离开,立马将其车牌通知在外边等候的同伙黄某权和吴某强,黄某权和吴某强随即驾车紧跟王某,在红绿灯路口处故意撞击王某车辆尾部,制造交通事故。

之后,两人“狮子大开口”要求王某赔偿9000元,不然就报警。喝了酒的王某害怕酒驾被处罚,故不敢声张,最后被迫支付了5800多元息事宁人。

利用这一手法,黄某权、吴某强等10人屡屡得逞,2018年起在广州、东莞两地作案13起,向司机敲诈勒索少则500元、多则2.1万元,至案发时敲诈勒索总金额共计8万多元,后挥霍一空。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权等人多次纠集在一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被害人喝酒后害怕报警的心理,多次实施“碰瓷”进而敲诈勒索的行为,数额较大,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黄某权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黄某权、吴某强等4人负责组织,是主犯,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黄某聪、谭某乐等6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处罚。视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一审做出上述判决。

通过本案,主审法官特别提醒广大车主,酒后驾车对道路交通安全危害极大,不仅给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健康带来威胁,还容易让“碰瓷”者有可乘之机,千万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刘满元 通讯员杨亨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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