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泄私愤阳台扔菜刀 危害大判刑三年

2020年05月15日08:56  来源:广州日报
 
原标题:泄私愤阳台抛刀危害大判刑三年

今年5月9日,广西一名男子被天降菜刀砍断腿筋;5月11日,广东一名6个月大的女婴被高空坠物砸中头部,目前仍未脱离危险……高空抛物、坠物砸中路人的报道近年来屡见报端,但屡禁不止。

高空抛物、坠物,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在没找到肇事者的情况下,该由谁来担责?5月1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发布涉高空抛物、坠物十大典型案例,案例涵盖刑事、民事、行政三大类型。广东高院有关负责人表示,高空抛物、坠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广东法院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充分考虑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作出裁判,有效预防、遏制该类不法行为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据广东高院通报,2019年至今年第一季度,全省法院共审结各类涉高空抛物、坠物案件61件,其中刑事案件6件,民事案件53件,行政案件2件。

在追究刑事责任方面,高空抛物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梳理已审结的6件刑事案件中,其中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件共5件。

在民事案件中,主要表现为因建筑物、构筑物倒塌以及物件脱落坠落,引发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此外,高空抛物、坠物还涉及安全监管责任。

典型案例一:

外墙砖脱落致死 物管担侵权责任

2018年9月4日,谢某连与吴某英途经珠海市粤海中路君兰居小区内2栋1单元楼下时,被该建筑物外墙脱落的瓷砖砸中,导致谢某连头部重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查,君兰居小区于2008年建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为珠海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自君兰居小区交付使用至案发时,一直由珠海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管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谢某连家属谢某文诉至法院,要求物管公司和房地产公司共同赔偿谢某连死亡的各项费用97万元。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君兰居小区的开发商和物管公司于2007年1月签订《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内容完全符合前期物管服务协议的要件。合同至今有效,故物管公司仍是君兰居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应依据合同约定对包括外面墙在内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虽然并没有业主委员会授权物管公司对涉案外墙面进行维修,但物管公司应当尽到相应的管理工作,做好相应警示及安全防范工作,物管公司并未就此提供相应的材料加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对谢某连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为此,判决物管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9万余元。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坠落的是建筑物的外墙,并非抛掷物品或其他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物品,应当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依据过错推定原则承担责任。物管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人,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尽到必要的管理和注意义务,应当对外墙脱落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二:

扔菜刀属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2018年12月22日下午6时许,杨某兴因退还租房押金问题,与其租住的中山市民众镇六百六路149号“天添住宿”房东王某秋产生纠纷。随后,杨某兴为泄私愤,站在出租屋四楼阳台处,不顾他人安危,将啤酒瓶、床板、菜刀等物品扔至楼下道路,导致群众围观以及交通阻断。民警到场劝解后,杨某兴继续往楼下扔床垫、餐具等物品,并以自杀、扔煤气罐等方式与民警对峙。直至当晚11时许,民警破门而入将杨某兴抓获。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兴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惩处。综合杨某兴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杨某兴有期徒刑三年。

解读

本案中,被告人杨某兴作为一名理智正常的成年人,明知高空抛物行为会损害楼下不特定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为发泄情绪,仍不计后果将啤酒瓶、菜刀等危险物品从高空抛弃扔下,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依法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典型案例三:

宠物狗砸损车辆 饲主判赔1万元

2019年8月6日上午10时许,彭某涛将其车辆停放在珠海市香洲区吉大嘉年华国际公寓楼下画定的地面停车位上,该停车位处于嘉年华国际公寓2124号房阳台外对应的地面位置。当日11时许,嘉年华国际公寓的保安在巡逻时发现一白色犬只从公寓楼高层坠落并砸中彭某涛的车辆,导致彭某涛车辆受损。经调查,坠楼小狗系居住在坠落现场上方21楼的住户即林某凤与何某央所饲养。彭某涛为此告上法院,要求林某凤与何某央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林某凤与何某央作为案涉坠楼犬只的管理人,未依法履行管理义务,对饲养的宠物犬疏于管理,以致宠物犬在活动过程中从阳台坠落砸中彭某涛的车辆,给彭某涛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彭某涛将车辆停放在小区物管公司画定的地面停车位上,林某凤与何某央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彭某涛对于车辆的损失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此不能减轻二人的侵权责任。为此,判决林某凤、何某央赔偿彭某涛损失1万元。

解读

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损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极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引发社会矛盾纠纷。本案中,犬只饲养人疏于管理,以致犬只坠落砸损他人财物,饲养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四:

台风天女童被砸伤 父母担责三成

2017年8月23日,第13号强台风“天鸽”在广东沿海地区登陆,并正面吹袭中山。中山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先后多次发出紧急预警通知,启动强台风I级应急响应,将台风预警信号升级为红色,要求各行业和广大居民切实做好避风防风措施。当日上午11时30分许,何某福驾车载其11岁女儿何某途经中山市某小区时,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外的公路边,被小区楼顶坠落的一根长约6米、直径10厘米的钢管斜插入车厢顶,造成何某严重受伤。经鉴定,何某构成三级伤残、七级伤残各一项。何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广州某物管公司中山分公司、广州某物管公司等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广州某物管公司中山分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物管公司,负有对管理区域内建筑物的公用设施进行检查、维修等职责。事发当日系强台风天气,中山分公司疏于防范或工作不到位,导致小区楼顶构筑物装饰架的一钢柱脱落酿成损害事故,应依法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在强台风天气情况下,何某父母却无视风险带何某外出,由此导致损害事故发生,何某父母负有一定的责任,酌定对本案损害事故承担30%的责任。最终,判决广州某物管公司中山分公司、广州某物管公司共同向何某赔偿各项损失合计95万元。

解读

本案发生在强台风“天鸽”登陆前的特殊天气条件下,虽然受害人的监护人在此次事故中负有一定过错,但物管公司作为小区管理人,在强台风来临前未切实履行好相关物业的检查、管理和维护义务,存在管理上的过错,与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章程 通讯员吁青、陈明蔚)

(责编:高红霞、罗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