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被害母亲离家出走 两个孩子收到了一笔救助金……

2020年05月13日07:08  来源:封面新闻
 
原标题:父亲被害母亲离家出走 两个孩子收到了一笔救助金……

近日,封面新闻记者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获悉了一起案件:四川某县两名小孩因父亲被杀害,母亲失联后无人照顾。经多方努力,四川省检察院为两人发放了国家司法救助金16万元,并协同多部门对两人进行切实可行的帮扶措施。

据了解,陈某玲(13岁)、陈某珑(10岁)母亲李某蓉在2010年离家出走,二人由其父陈某国抚养、其他亲人辅助照料。2017年,陈某国被他人杀害,加害人一直未给予任何经济赔偿,还因办理后事欠下外债。后二人先由其奶奶抚养,但其奶奶于今年7月因病去世,因此暂由其姑姑陈某丽抚养。陈某丽因家庭经济困难,现已无力担负二人正常生活、学习费用。李某蓉长年在湖南打工,收入较低,无法对陈某玲、陈某珑进行抚养。

四川省检察院第十检察部及时对该申请司法救助案进行审查。在初步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以及省市两级检察院相关办案材料后,办案人员于2019年11月21日前往某县对陈某丽展开针对性的询问和调查,当日又前往该县某镇某村对陈某玲、陈某珑及其母亲李某蓉有关情况进行走访调查。同年11月22日,办案人员到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陈某丽、李某蓉、陈某玲、陈某珑、陈某国等人的房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上述5人名下均无房产。

经过多方联系,同年11月26日下午,办案人员在省检察院对陈某玲、陈某珑离家出走失联八年的母亲李某蓉进行了谈话调查,充分了解其思想、生活状况。

四川省检察院第十检察部检察官联席会议对该案进行了讨论,在全面研析案情后,认为申请人陈某玲、陈某珑的情况符合《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应给予救助,同时按照《四川省级国家司法救助分类量化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第三条、第十条和第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陈某玲、陈某珑给予国家司法救助每人8万元,共计16万元。

2019年12月10日,四川省检察院在某县检察院为陈某玲、陈某珑发放了国家司法救助金16万元,由陈某丽代为领取。某县人大代表、当地社区群众代表和村社代表参加了国家司法救助金的发放仪式。陈某丽表示将用好这笔救助金,尽最大努力促进两个孩子的健康成长。省检察院还与某县检察院就经济、教育、法律、心理疏导等多种渠道对这两个未成年人予以持续救助进行了商议。下一步,某县检察院将与该县教育局、民政局、司法局及所在社区、乡镇进行协调,制定切实可行的帮扶措施,以给予两个孩子更多的关爱和帮助。

(封面新闻 记者田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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