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青羊检察官说法:电动滑板车、平衡车禁止在城市道路上使用

2020年04月22日21:24  来源:人民网-四川频道
 

人民网成都4月22日电 (王军)近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驾驶电动滑板车致人死亡的案件。年轻男子张军(化名)骑着电动滑板车去上班,途中将一名过马路的7旬老人挂倒在地,老人经医治无效死亡。

根据相关部门的鉴定意见,张军当日骑的电动滑板车,既不属于机动车,也不属于非机动车,属于滑行工具,因此不属于交通事故案件,但由于张军骑本不应上路行驶的滑板车上路行驶,张军对于老太太的死亡具有过失,最后法院判决张军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在道路上撞死了人,为什么不是构成交通肇事罪,而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此事引起网友的关注。

日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曾修文解析了这起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

曾修文说,在道路上发生的事故不等于交通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五)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由于本案中张军驾驶的电动滑板车经鉴定既不属于机动车,也不属于非机动车,因此不属于交通事故范畴。

有网友提出,既然不属于交通事故,为什么张军仍然被判刑,承担刑事责任?

曾修文分析到,张军对于老太太的死亡有过失,正是他的过失最后造成了老太太的死亡,因此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本案中张军的过失主要在于在道路上使用本不应该上道路使用的滑板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二)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曾修文指出,在张军的滑板车使用说明书上明确记载“不得驾驶滑板车上道路行驶”。张军作为一名成年人,本应预见到在道路湿滑的路面上,骑行不应在道路上行驶的电动滑行工具,可能会导致他人的人身伤害危险,但由于因为张军的疏忽大意没能预见,继续骑行电动滑行工具上路,其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最终滑板车把手撞上老太太,导致老太太摔倒,颅脑损伤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因此张军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针对网友关注的过失致人死亡罪里的过失是什么意思?因为不小心、没注意造成的后果也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曾修文说,所谓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行为。法律意义上的过失,与我们平时生活中理解的“不小心”并不一样,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简单的说,就是行为人虽然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但由于没有保持必要的小心谨慎的态度,从而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仍然也应该为其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其中犯罪过失又可以分成两类,一个叫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应当预见,这种预见义务来自共同生活的规则和习惯等,但由于马虎大意、缺乏责任心等而没能预见,以致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本案中,张军就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第二种叫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比如过高地估计了自己的能力或者不当地估计了有利条件,而实际上却未能避免,以致于发生危害后果。

曾修文特别提醒,一些人对于电动滑板车、平衡车这种滑行工具不是很了解,按照道路交通法的规定,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这一类的滑行工具,都是禁止在城市道路上使用,不管是机动车道还是非机动车道。这类滑行工具适用范围一般是在封闭的区域内骑行,比如小区、公园等。

(责编:高红霞、罗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