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以来 四川检察机关共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303件

记者 李平

2020年04月21日18:18  来源:人民网-四川频道
 

2018年以来,四川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217件374人,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303件680人。

据悉,在起诉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303件中,批准逮捕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97件178人,起诉134件334人;批准逮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95件149人,起诉130件264人;批准逮捕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案件15件24人,起诉24件46人;批准逮捕侵犯著作权罪案件9件21人,起诉12件31人;批准逮捕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1件2人,起诉3件5人。

2018年以来,四川省检察机关在打击涉知识产权犯罪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刑事诉讼监督工作。强化立案监督,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8件14人;适时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引导侦查取证,提前介入案件12件;严把重要办案节点,加强侦查活动监督,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25份;严防漏犯漏罪,力争全链条打击,追捕13人,追诉35人次。同时,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还公布了邱某侵犯著作权案、徐某等侵犯著作权案等典型案例。

四川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1、邱某侵犯著作权案

2017年4月,圣某网络公司取得“某人”棋牌游戏软件的著作权,并将该游戏软件的发行权和运营权授权给深圳盛大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大某某公司)。 2017年2月初,被告人邱某入职盛大某某公司任总经理,通过职务上的便利获知了盛大某某公司SVN服务器账号、密码,并私自取得“某人”棋牌游戏源代码。

2017年5月至6月期间,邱某通过他人分别设立某甲科技公司与某乙科技公司(邱某为该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将“某人”棋牌游戏进行换皮、加工等形式修改,更名为“某赢家”棋牌游戏。2017年8月,邱某从盛大某某公司正式离职后,利用某甲科技公司负责“某赢家”棋牌游戏的技术支持,利用某乙科技公司上线运营“某赢家”棋牌游戏。经司法鉴定,“某赢家”棋牌游戏源代码与“某人”棋牌源代码相似度达99%,存在实质性相似。

现场勘查显示,“某赢家”棋牌游戏上线运营期间,玩家充值金额为8224万余元。2018年7月,成都高新区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邱某提起公诉。2019年1月,高新区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邱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400万元。

诉讼期间,高新区检察院积极督促邱某与权利人盛大某某公司签订协议,赔偿权利人220万元并保证其在签订协议后3年内不再从事与权利人直接或间接竞争的网络游戏的研发和经营。案件办理实现了三个效果的统一。检察机关依托“双报制”全面、准确打击犯罪。同时针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被害单位维权成本高、获得赔偿难问题,将民营经济保护做实做细,充分运用检察手段,帮助被侵害单位挽回经济损失。邱某对赔偿协议全部履行后,盛大某某公司对其表示谅解。

2、徐某等5人侵犯著作权案

2012年,被告单位绵阳恒某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某公司)成立,经营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互联网技术服务等。被告人徐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被告人何某、雷某、贾某分别负责公司软件研发、销售等重要事务。2014年9月,为缩短开发时间并扩大恒某公司软件销售业务量,徐某提议并与何某、雷某、贾某共谋后,未经金某公司许可,徐某、雷某以5万余元的好处费从金某公司技术人员被告人伍某处获取一套金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金某数字化医院管理平台(HIS)”源程序,再由何某对该程序进行复制、修改制成“恒某医院管理平台”软件。

2015年1月至2016年10月期间,恒某公司将这些复制、修改后的软件向四川、贵州、青海等省的16家医疗机构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400余万元。2019年9月,绵阳高新区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恒某公司、徐某等5人提起公诉。

2019年11月,绵阳高新区法院认定恒某公司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20万元;判处徐某等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三万元至六万元不等。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复制、发行他人享有软件著作权的犯罪案件,具有专业性、复杂性及跨区域性的特点。为有效解决取证难、犯罪金额认定难等突出问题,检察机关立足自身职责,积极作为,及时引入专业知识人员。通过借助“外脑”,有效引导侦查人员分类分标准在海量电子证据中锁定与案件有关重要证据;解决证人不配合取证情况下技术难题;运用第三方鉴定及专家意见,准确认定涉案金额。有效保证了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责编:李强强、高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