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5日,记者从省医保局获悉,为充分发挥中医药救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的作用,我省在疫情防控期间,将清肺排毒合剂(新冠1号)等三种药临时纳入医保报销。疫情宣布解除后政策自动作废。
近日,省药监局、省中医药局联合印发了川药监发〔2020〕19、20和21号文件,同意我省部分中医院配制使用的清肺排毒合剂(新冠1号)等制剂治疗新冠肺炎。新冠肺炎确诊和疑似患者在全省新冠肺炎救治定点医院使用西南医科大学附属中医医院配制的清肺排毒合剂(新冠1号,注册号:川药制(应急)字Z2020001)、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配制的银翘藿朴退热合剂(新冠2 号,注册号:川药制(应急)字Z2020002)、荆防藿朴解毒合剂(新冠3 号,注册号:川药制(应急)字Z2020003)临时纳入我省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此政策在疫情防控期间有效,疫情宣布解除后自动作废。有关医院制剂若仍需纳入医保支付,须按照我省医院制剂相关支付管理规定,按程序重新申报。(记者 刘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