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高校和科研院所 可自主开展职称评审

2020年01月21日07:33  来源:成都日报
 
原标题:高校和科研院所 可自主开展职称评审

  1月20日,记者从省科技厅获悉,《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自主权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正式印发。《措施》由省科技厅等6部门印发,通过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自主权,推动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持续激发我省创新创业创造活力。

  扩大自主权

  赋予科研项目负责人更大的科研自主权

  高校和科研院所是科技成果“富矿”,此次出台的《措施》有哪些亮点?又将如何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措施》提出,赋予科研项目负责人更大的科研自主权。《措施》明确省级科研项目评审时,以科研人员提出的技术路线为主进行评审。项目实施期间,科研人员还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同时,我省还将加大高校和科研院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激励力度,科研人员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兼职或离岗创业收入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措施》还扩大了高校、科研院所用人自主权。根据《措施》,高校和科研院所将可以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对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和有突出贡献的人才,允许开辟评审绿色通道,评审标准不设资历、年限等门槛;为给推动成果转化的“中间人”提供晋升空间,《措施》提出试点探索将技术经纪人纳入自然科学领域职称评审系列;对重大原创性、颠覆性、交叉学科创新项目,《措施》提出建立非常规评审机制。

  高含金量

  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

  推动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措施》提出了一系列“高含金量”政策。根据《措施》,高校和科研院所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主要用于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同时,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设立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单位可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机构的能力建设和人员奖励。

  同时,《措施》提出,对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得者按1∶1进行配套奖励;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推动高校和科研院所成果产出,《措施》还提出,支持不搞“教授终身制”——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健全内部人事管理制度,规范开展岗位自主聘用,打破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终身制,引入竞争激励机制。

  记者 宋妍妍

(责编:袁菡苓、罗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