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年前撞倒5岁幼童并将其抱上车带走……

嫌疑人坦白“抛尸”,却无法定他罪

2020年01月09日09:36  来源:扬子晚报
 
原标题:嫌疑人坦白“抛尸”,却无法定他罪

  小鑫出事前的照片。

  陈秀英夫妇和儿子小鑫(右二)合影。

  5龄童“遭车撞被抛尸”,尽管嫌疑人潜逃两年被抓后供认不讳,但因为孩子尸体一直未被找到,案件发生21年来始终悬而未决。

  嫌疑人一直未得到应有的惩罚,儿子又生不见人死不见尸,山东潍坊农妇陈秀英这些年来一直奔走在寻找孩子下落和讨说法的路上,心力交瘁,日前在接受紫牛新闻记者采访时,她几近晕厥。

  1999年6月30日事发

  儿子被车撞倒

  车上人把孩子抱上车带走

  时间退回到1999年6月30日上午9点多,山东潍坊寒亭区朱里镇上港路的一个路口,几名男童正在玩耍,陈秀英5周岁的儿子小鑫(化名)也在其中。突然,一部红色车辆路过时,将小鑫撞倒在地。两位路过的妇女目击了事件的经过。事后她们告诉陈秀英,孩子在地上滚了一圈,口中有白沫,从车上下来一个人,把孩子抱上车,车子就快速开走了。

  直到那天中午,陈秀英做好饭等儿子回家吃饭时,儿子的一个小伙伴在姐姐的带领下,跑来告诉她,小鑫出事了,被车撞了。陈秀英赶到事发地点,只看到儿子的一只鞋子。有人告诉陈秀英,肇事的车往昌邑方向跑了。陈秀英喊上家人往昌邑方向追去,沿路的草丛、桥洞都查看了一番。考虑到司机可能会把孩子送到医院,一行人把往昌邑方向路过的医院和昌邑的医院都问了,结果一无所获。在昌邑医院的病人提醒下,陈秀英家人才打110报了警。这时已经下午一点多了。

  为了寻找孩子的下落和肇事者,陈秀英一家在寒亭和昌邑两家电视台登了寻人启事,连登了3天没有得到线索。根据交警队的提议,寻人启事增加了悬赏5千元征求案件重要线索的内容。三天后,交警队告诉陈秀英,接到举报线索了,警方组织对肇事者张某某实施抓捕,但在抓捕过程中,张某某畏罪潜逃。1999年8月18日,寒亭警方以故意杀人在网上登记了追逃信息。

  2001年刑事审判

  落网肇事者交代:孩子死了,丢在一处暗渠

  孩子遭遇不幸,活不见人死不见尸。陈秀英一家的生活陷入混乱。孩子奶奶觉得自己未看管好孙子,一直心怀内疚,几年后因病离开了人世;孩子父亲因为承受不了打击,不久后精神失常;而陈秀英则天天以泪洗面,还时常去路口的马路边张望,期待着孩子还能回来。

  2000年2月,亲友们实在看不过去,将陈秀英夫妇送去新疆的亲戚处打工,希望能减轻他们的痛苦。虽然远离了熟悉的环境,但孩子的事始终萦绕在陈秀英的脑海中。

  事情在2001年4月出现转机,陈秀英接到家人的电话,得知张某某在黑龙江被警方抓获归案。得知消息后,陈秀英独自一人坐了4天火车,从新疆赶回老家。

  从警方处,陈秀英得知,张某某被抓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他交代说,把孩子抱上汽车,原本是准备去交警大队投案的,但考虑后还是将车开走了。第二天,张某某发现孩子死亡,于是就将尸体抛至高密市一个村庄的暗渠内,然后畏罪潜逃。

  距离事情发生已经过去两年,公安部门按照张某某所说的抛尸地点去寻找,没能找到尸体。陈秀英也多次与家人赶到抛尸地点寻找,也一无所获。附近村民告诉她,该沟渠位置比较高,早已废弃,如果真有尸体,一般也不会被水冲走,村里人也从没发现过尸体。

  张某某提供的抛尸地点距离案发地点有100多公里,多次寻找未果后,陈秀英对张某某的供述产生了怀疑,她本想只要能找到孩子的遗体也就死心了,但偏偏事与愿违。

  孩子尸体没找到,嫌疑人一直未定罪

  2001年7月,寒亭区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将张某某起诉至法院。起诉书中称: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法规,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不积极抢救伤员,且将受害人抛尸灭迹,情节恶劣。

  2001年9月5日,寒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张某某对自己撞人并抛尸的行为供认不讳,但因为始终没有找到孩子尸体,法院认为缺失重要证据,于是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

  开庭时,因在新疆的丈夫精神病严重发作,陈秀英只好赶去照顾丈夫,未能参加开庭,没能见到肇事者张某某。

  2001年9月25日,检察院撤回起诉,张某某被取保候审。由于孩子尸体一直无法找到,案件审理程序也无法继续进行下去。

  陈秀英告诉紫牛新闻记者,儿子生死不明,嫌疑人也未得到应有的惩罚,这让他们一家接受不了。此后十多年,她始终奔走在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之间,但始终得不到结果。根据地址,陈秀英也曾多次去张某某所在的村庄寻找他,希望能通过感化对方说出当年的真相,获知自己儿子的抛尸地点,但对方已经搬了家,找到儿子下落的愿望无法实现。

  2019年民事赔偿

  法院判赔47万余元,只拿到11万元

  多年寻找未果,案件又无法进展下去。陈秀英告诉紫牛新闻记者,公安部门在得知她的家庭情况后,建议她先将民事赔偿部分处理掉。“他们(公安部门)告诉我,查询后发现张某某还有赔偿能力,就建议我先起诉要求民事赔偿,并帮我安排了法律援助律师。”

  紫牛新闻记者从裁判文书网查询到了该案民事一审判决书。判决书显示:2018年10月9日,陈秀英夫妇向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儿子刘某死亡,法院于2019年2月26日作出(2018)鲁0703民特302号民事判决:宣告刘某死亡。

  2019年1月8日,陈秀英夫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事由,请求法院判令张某某赔偿相关损失。

  被告张某某委托两名法律工作者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出庭。

  案件的焦点在于,原告提起诉讼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以及原告的损失如何确认。

  2019年7月8日,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本案所涉事故发生于1999年,自事故发生之后,原告一直向包括公安机关在内的有关机关要求惩治肇事者,并要求赔偿损失,是行使自己权利的一种行为,能够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且法院作出宣告刘某死亡的判决时间为2019年2月26日,因此,两原告于2019年1月8日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因该事故造成的损失,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某某赔偿原告刘国涛、陈秀英死亡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7594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陈秀英告诉紫牛新闻记者,目前只收到赔偿款11万元。

  律师说法

  刑事案件仅凭被告人供述不能定罪

  紫牛新闻记者发现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中显示的肇事车辆是无牌号小型货车,法院民事一审判决书中也对此事实作了认定,但检察院的起诉书中却载明是红色的出租车;肇事车辆到底该以哪个为准呢?另外,一般刑事案件通常遵循先刑事后民事原则,此案为何民事部分会先行解决?带着这些疑问,紫牛新闻记者通过电话采访潍坊市寒亭区公、检、法部门,但经过多次联系,暂未得到回应。

  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殷清利律师表示,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是“从有”还是“从无”,在司法上有着一定的演化与发展。开始的从“有”,利在打击犯罪,但有可能冤枉无辜;后期从“无”,则利在保障人权,弊在可能放纵了犯罪。

  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定罪量刑的证据必须做到确实充分。刑事案件判处都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殷清利律师认为,在此案中,因为缺失孩子尸体这个重要证据,所以法院确实无法作出有罪判决,不管是警方追逃中的“故意杀人”还是检方起诉的“交通肇事罪”都无法追究。“疑罪从无”、“程序正义”等原则应当坚持。

  另外,关于该案的民事部分判决也并不一定要建立在刑事判决的基础之上,刑事和民事案件的证据规则不同,刑事案件证据要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排除一切可疑性。而民事案件证据却没有这么严格,当事人自认也就可以了,所以此案中不一定要适用先刑事后民事的一般规则。

  紫牛新闻记者 杨志敏 陈勇

(责编:章华维、高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