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公布一批消費者權益保護典型案例

3.15臨近,記者從成都市市場監管局獲悉,2022年以來,市場監管局結合“鐵拳行動”“春雷行動”“藥品和醫療用品穩價保質專項行動”等專項執法行動的開展,聚焦消費者反映強烈的哄抬物價、虛假宣傳、價格欺詐、“霸王條款”等熱點問題從嚴從快從重查處,同時加強綜合巡查和重點產品抽檢力度,努力構建競爭有序、公平公正、誠信守法、放心消費的市場環境。在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來臨之際,公布一批消費者權益保護典型案例。
四川某貿易有限公司哄抬價格案
接消費者投訴,錦江區市場監管局對四川某貿易有限公司在電商平台網店銷售的新型冠狀病毒抗原檢測試劑涉嫌哄抬物價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2022年12月10日至2022年12月13日,當事人在網店銷售兩款新型冠狀病毒抗原檢測試劑,一款購進價格為15.35元/盒,網店標注售價為109元/盒,進銷差率為610%,另一款購進價格為70元/盒,網店標注銷售價為299元/盒,進銷差率為327%。經調查比對,當事人銷售的抗原檢測試劑價格、進銷差價率遠高於同時期周邊市場同類藥品,構成哄抬價格違法行為。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罰規定(國務院令第585號)第六條的規定,錦江區市場監管局依法沒收當事人的違法所得,並處以罰款100000元。
成都某醫療美容門診部有限公司涉嫌價格欺詐案
根據投訴舉報線索,成都市市場監管執法總隊價格監督檢查支隊對當事人醫美服務中的價格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涉嫌存在價格欺詐的不正當價格行為,對其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在電商平台進行線上促銷時,一款脂肪填充項目價格標示為15600元、“券后價”7770元,另一款脂肪項目價格標示為13999元、“券后價”6969元。這兩個項目自上架銷售以來從未以15600元(含)以上、13999元(含)以上的價格成交過,其標示的價格15600元、13999元為無依據或者無從比較的價格,其“券后價”7770元、6969元均不是該項目上架以來的最低價格。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第十九條第三項“通過虛假折價、減價或者價格比較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規定,構成價格欺詐的不正當價格行為。成都市市場監管局擬對當事人作出責令改正、警告,並處50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高新區某診所哄抬物價案
高新區市場監管局收到群眾舉報,前往當事人住所開展現場調查,通過調閱其藥品進貨和銷售記錄,發現當事人涉嫌哄抬物價,對其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2022年12月15日至27日,當事人分兩次均以16.5元/盒的價格購得阿莫林阿莫西林膠囊,期間,該藥品整盒售價逐步從40元、48元上漲至72元,進銷差價率分別為142%、191%、336%。當事人在成本未增加時,在13天內大幅提高阿莫林阿莫西林膠囊的價格,推動了該藥品價格過高、過快上漲,屬於哄抬價格的行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三)款“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三)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的相關規定。高新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處以責令整改,沒收違法所得4009.9元,並處罰款16039.6元。
簡陽某大藥房有限公司捆綁銷售侵害消費者選擇權案
根據群眾舉報稱在某線上平台購買連花清瘟顆粒,下單后訂單被簡陽某大藥房有限公司取消,要求必須捆綁其他藥品才能購買配送,簡陽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立即對簡陽某大藥房有限公司進行了現場調查核實。
經查,當事人在連花清瘟顆粒短缺情況下,為牟取利益,將連花清瘟打包成藥品組合包進行捆綁式銷售,並拒絕消費者單獨購買連花清瘟顆粒,存在強制搭售其他藥品的違法行為。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相關規定,簡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594.08元,並罰款人民幣1188.16元。(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 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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