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不合格燃氣設備 公司老板股東都被判刑
現在,很多家庭和企業都在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如果使用不當或者使用不合格的瓶裝液化石油氣,極有可能導致嚴重的后果。昨日,武侯檢察院的檢察官用實際案例告訴大家,如果商家無視國家標准,生產不合格的瓶裝液化石油氣相關部件,將會受到法律嚴懲。
案例
倪某某、馮某某、陳某甲、陳某乙、宦某某、葉某某均是一家廚衛電器公司股東,其中倪某某是法定代表人。上述人員在經營公司期間,於2018年8月左右得知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GB35844-2018國家標准將於2019年3月1日起實施,經共同商議,決定在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GB35844-2018國家標准實施后繼續按照原有工藝、標准生產、銷售調壓器產品。
2019年3月1日以來,該公司銷售不符合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GB35844-2018國家標准的家用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1萬余隻,銷售金額合計人民幣12萬余元,尚未銷售的近6萬隻,貨值金額人民幣50余萬元,非法獲利人民幣1萬余元。
2020年9月17日,法院一審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分別判處其所經營的廚衛電器公司罰金人民幣十六萬元﹔倪某某等六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被告人上訴后,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
檢察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調壓器是保証瓶裝液化石油氣安全使用的重要部件,關系到千家萬戶使用者的人身財產安全,因此國家實行強制性標准管控。新標准施行后,繼續沿用原有工藝、標准進行生產的,法律認為應視為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生產、銷售行為達到立案追訴標准將被追究刑事責任。(記者 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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