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学者评“成都女子扔菜刀下楼获刑”

四川省首例高空抛物案刑事判决可形成有效震慑

2020年07月26日08:15  来源:华西都市报
 
原标题:我省首例高空抛物案刑事判决可形成有效震慑

拖把、烟灰缸、灭火器……这些我们生活中常见的物品,因为高空抛物,有时竟会成为伤人性命的“凶器”。

7月21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高空抛物案,被告人周某燕因高空抛物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多位法学专家对此评论道,周某燕为泄私愤扔菜刀下楼,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也是四川首例对于高空抛物的判刑,将有效震慑高空抛物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事件回顾

女子醉酒从十楼扔下菜刀

获刑一年十个月

2019年11月15日上午8时许,成都女子周某燕与男朋友赵某醉酒后,在其位于成都市青羊区小南街某小区十楼的家中发生争吵。

为泄愤,周某燕将厨房内一把菜刀拿到客厅扔出窗外,砸到该小区楼下小南街南站公交站台顶棚上,后弹至地面。所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当天,周某燕在家中被民警挡获,后经公安机关批准,她自行返回家中。

当天21时许,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周某燕到派出所接受处理,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今年4月21日,她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周某燕所在的居民楼地处闹市区,且楼下为城市主要街道,上午8时许正是上班高峰期,人、车流量大。周某燕从其位于十楼的住处向窗外投掷菜刀,可能致过往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周某燕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仍然放任自己的行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该行为系以其他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自首、认罪、悔罪态度,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专家点评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毅

该案宣判有很好的预防作用

对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审理的这起高空抛物案,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毅表示,公安机关在接到举报后,依法及时赶到现场调查出了高空抛物责任人,为第一时间查清侵权人提供了助力。青羊区法院、检察院以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既正确适用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也起到了良好的宣传教育作用。

该案件作为成都市办理的高空抛物将受到刑事处罚的首案,为杜绝今后此类案件再次发生起到了很好的预防作用。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魏东

判决具有法律依据量刑妥当

本案是四川省首例高空抛物案的刑事判决,这一判决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刑法》第11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其中《意见》明确规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据此,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周某燕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具有法律依据,量刑也是妥当的,值得肯定。高空抛物行为已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依法惩治和防范高空抛物现象已是公众的共同心声。

四川明炬(雅安)律师事务所主任罗颖

有重要的威慑和教育效果

让高空抛物者受到法律的严惩,用法治守护头上的安全,这起案件的判决具有重要的威慑效果和教育效果。

高空抛物不是一个简单的动作,扔出去的每一个东西,都在背后用法律写上了此人将为这一行为付出严重代价。

作为律师,罗颖呼吁,请大家在法律的范围内审慎行使自己的权利,拒绝高空抛物。因为一次抛物,这把悬在颅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随时可能会落在无辜的路人、邻居以及自己身上。而那时的眼泪,为时晚矣。

延伸阅读

民法典即将实施对高空抛物增加4点新规

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1254条就高空抛物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进行了大幅增加,具体有以下四点:

首先,《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第1句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为追究违反义务的行为人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确定了前提;

其次,《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第2句明确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在不少情况下,经过有关机关努力调查,依然无法查清责任人,此时受害人无辜遭受人身财产损失,应当给予相应的救济。故此,《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第3、4句明确规定,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然而,其在补偿后如果查明了真正的侵权人,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第四,《民法典》第1254条第2款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情形发生。如果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的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 李智 实习生 付铮)

(责编:李强强、高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