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臭氧出重拳 四川又公布4起典型案例

2020年07月16日22:07  来源:人民网-四川频道
 

人民网成都7月16日电 今年以来,受极端不利天气叠加排放增加影响,四川省臭氧污染明显加剧,臭氧平均浓度146.4微克每立方米,同比上升7.8个百分点,9个城市优良天数率同比下降。

为尽快扭转不利局势,全省生态环境部门坚持问题导向,精准科学执法,全力打好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战。7月16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再度对外公布4起典型案例。

1、同样的错误犯了两次 被罚11.45万元后延期缴款

泸州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在对泸州合兴包装印务有限公司开展联合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但是未开启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泸州市江阳生态环境局立即对泸州合兴包装印务有限公司立案调查,并对工作人员进行普法教育。通过执法人员的教育,该公司当场开启了污染治理设施。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由于该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因未按规定使用VOCs污染治理设施、2019年9月25日因危险废物与非危险废物混堆贮存受到过环境行政处罚,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相关标准,2020年3月24日,泸州市江阳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1.45万元。由于疫情影响,考虑到企业筹措资金较为困难,为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泸州市江阳生态环境局同意了该公司提交的延期缴款申请,对企业下达了延期缴款同意书,减轻企业负担。

典型意义:此案中该公司两次因涉及未按照规定运行VOCs废气处理设施的违法行为受到环境行政处罚,体现了该公司在日常生产活动中管理上的缺失,企业环境保护主体意识不到位。此案在处罚上灵活运用自由裁量权,针对一年内多次受到环境行政处罚的企业在自由裁量的范围内处以较重的罚款,在严格执法的同时也做好企业服务,同意企业延期缴款,给予企业较长的筹款时间,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2、除尘器坏了却依然在生产 公司被罚29.12万 责任人面临行政拘留

4月22日,成都市邛崃生态环境局对四川省邛崃市本木木业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内安装有4台自动雕刻机。现场检查时,3台自动雕刻机正在运行,其中2台自动雕刻机未连接布袋除尘器,布袋除尘器未开启,且配套的风管放置于雕刻机旁地上,产生的粉尘未经布袋除尘器收集处理,车间内有大量粉尘散落。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目前,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对这家公司作出罚款29.12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依法处理。

典型意义:该案中,布袋除尘器风管损坏,操作工人为不耽误工作,抱有侥幸心理违法作业。案例表明部分企业环保意识薄弱。为此,成都市邛崃生态环境局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发出通知,要求企业加强对一线员工环保培训,提升员工环保意识,并重点将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进行宣传,以案说法,使企业管理者和一线作业者更加直观地了解环境违法行为带来的严重后果。

3、临时过渡的厂房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 建材企业被罚款2万元

广元市旺苍生态环境局会同旺苍经济开发区对四川优益家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生产车间空气较为刺鼻,未严格落实环评关于建设喷漆工序VOCs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要求。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广元市旺苍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结合广元市承接成都市家具建材转移的现实背景,综合考虑四川优益家实业有限公司厂房临时过渡的特殊原因,旺苍经开区责成四川优益家实业有限公司自行查封喷漆工序,降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典型意义:上述案例暴露出个别县域重点承接转移项目在过渡期间,环保措施弱化、短缺的问题,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惩办环境违法企业,体现了法律的严厉性、约束性,对县域重点项目实施起到了良好的警示作用。同时,行政主管部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积极督促企业自行查封喷漆设施,增强了其他家具企业生态环境保护红线意识和底线意识,也从根源上消除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对臭氧空气污染的影响。

4、执法人员来厂里了才打开废气设施 橡胶厂被罚款2万元

2020年3月6日,绵阳市江油生态环境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在江油市橡胶厂进行臭氧污染防控巡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厂正在进行橡胶制品生产,在对其有机废气处理设施进行核查时发现设施并未开启,车间内有机废气呈无组织排放状态。在执法人员对废气设施进行检查的过程中,突然,设备开始运作,经调查为该厂员工因失误忘记打开设施,发现检查人员来了之后随即打开设备应付检查。 绵阳市江油生态环境局针对该情况对江油市橡胶厂进行立案调查,并对正在生产时废气设施未运行的违法行为摄像取证。

该厂行为已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及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未按规定使用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绵阳市江油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上述案件暴露出部分企业尚未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对有机废气的产生造成臭氧污染的严重性意识淡薄,厂区对污染防治设施管理松懈,法律意识浅薄等问题。通过此次处罚及宣传,对绵阳市涉及VOCs排放的企业起到了很好的震慑及教育作用,警醒企业严格按规定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遵纪守法经营。

(责编:李强强、高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