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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來了

預收費全部進入專用賬戶 不得一次性或變相收取費用

2023年03月30日07:52 | 來源:成都商報電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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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預收費全部進入專用賬戶 不得一次性或變相收取費用

  不得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或60課時的費用,且不得超過5000元

  近期,成都市文化廣電旅游局、成都市科學技術局、成都市體育局等八部門共同出台《成都市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實施細則》),規定非學科類(注:非學科類包括藝術、體育等)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須全部進入本機構在四川省校外培訓機構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簡稱“省管理平台”)上的監管專用賬戶,同時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代管、代存等形式,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或60課時的費用,且不得超過5000元。

  至此,成都市學科類與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的預收費監管,均已得到“全面鋪開”。

  哪些被監管?

  學齡前到高中非學歷培訓

  的線下預收費

  這裡的預收費是指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預先收取的學員培訓服務費用。

  那麼具體哪些費用須進入專用賬戶?根據《實施細則》,主要是成都市區域內面向3至6歲學齡前兒童、義務教育階段及高中階段學生,從事非學科類非學歷教育培訓的線下校外培訓機構的預收費。這些費用須全部進入本機構在省管理平台上的監管專用賬戶,機構不得使用其他賬戶或非本機構的賬戶收取培訓費用,不得使用培訓貸方式收取培訓費用。

  《實施細則》還規定,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應協調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代管、代存等形式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或60課時的費用,且不得超過5000元。按培訓周期收費的,不得早於新課開始前30天收取費用,且不得跨學期收費。違規超過3個月或60課時收費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或一次性收取超過5000元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無條件將違規收取的預收費足額退還學員(家長)。

  想要退費咋操作?

  機構應按合同約定

  立即啟動退費程序

  關於退費,根據《實施細則》,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應提前一個月告知學員(家長),並全額退還剩余費用。學員(家長)申請退費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應按培訓合同的退費約定,立即啟動退費程序,及時完成退費。所以,家長需要注意,在培訓前一定要與機構簽訂正規的培訓合同。

  另外,學員(家長)在課程開始前提出退費的,機構應在5個工作日內,扣除前期已訂購且機構無法退訂的專業訓練器材、住宿、交通等費用,其他剩余費用按原渠道一次性退還。學員(家長)在課程開始后提出退費的,應按已完成課時的比例扣除相應費用及前項所提到的必需費用,其余費用應在15個工作日內按原渠道一次性退還。當然,合同條款另有約定且不違反上述退費原則的除外。

  機構不執行會如何?

  當年年審年檢

  將一律不予通過

  《實施細則》規定,資金監管專用賬戶中的資金撥付須與授課進度同步、同比例,實行“消撥同步”。據了解,機構發起消課后,由學員(家長)確認,最遲於次日將相應資金撥付至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結算賬戶。

  屬地行業主管部門要督促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落實預收費全額資金托管,對於未全額交納、未及時交納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當年年審年檢將一律不予通過。

  此外,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擅自向消費方收取費用,未將預收費進入監管專用賬戶的,由屬地行業主管部門責令整改,同時也會將此行為記入舉辦方、校長的信用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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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

  預收費監管這樣執行

  早在2022年,成都市教育局等七部門,曾共同印發《成都市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實施細則》,明確成都市線下學科類(含語文、數學、外語等9類學科)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將交由第三方即銀行進行監督管理,若校外培訓機構發生非正常停業等情況,學員未消課的學費可通過賬戶監管銀行如數退還。

  按照規定,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包含現金)須全部進入本機構培訓收費專用賬戶,預收費專用賬戶信息、預收費監管協議應同步在機構辦學場所、網站等顯著位置公示,並於培訓服務前向學員明示。面向中小學生的培訓不得使用培訓貸方式繳納培訓費用。

  成都市教育局提醒,支付培訓預付費時要從屬地區(市)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繳費渠道繳費,根據簽署的培訓協議繳費,千萬不要用代收、代存或線下現金支付等方式進行。資金未進入監管專用賬戶將不能有效保障家長消費權益。

  若校外培訓機構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應提前一個月告知學員(家長),並全額退還剩余費用。學員(家長)申請退費的,校外培訓機構應按培訓合同的退費約定,及時完成退費。學員(家長)在課程開始前提出退費的,培訓機構應在5日內按原渠道一次性退還所有費用,在課程開始后提出退費的,應扣除已完成課時的相應費用,后將剩余款項在15日內按原渠道一次性退還。(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 張瑾)

(責編:章華維、羅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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