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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刑一年來,高空拋物案件明顯減少——

努力消除“懸在城市上空的痛”

本報記者  史志鵬
2022年04月18日08:55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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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高空拋物”正式入刑。一年來,一系列高空拋物案件得到公正裁決,有力維護了民眾生命財產權益。今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指出,2021年高空拋物致人傷亡案件大幅減少,群眾頭頂上安全更有保障。

  案件雖明顯減少,但出於種種原因,高空拋物仍時有發生。受訪專家學者表示,杜絕高空拋物,須堅持防治結合、綜合治理,才能形成合力。

  

  入刑門檻降低 警示作用明顯

  2021年9月24日晚,家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嶺區某小區的徐先生步行回家,走到單元樓門口時,一台電腦主機從天而降,差點被砸到,嚇得他趕緊報警。

  民警立即趕到事發小區,對樓上住戶進行詢問。隨后,警方在7樓高某家中發現了鍵盤、鼠標碎片,經仔細辨認,確認扔下的主機與該鍵盤、鼠標屬同一電腦。據了解,高某當天喝了酒,並與妻子發生爭吵,一氣之下將電腦主機扔出窗外。

  日前,杏花嶺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高某犯高空拋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

  在江蘇溧陽,某小區家住3樓的徐某與他人因言語不和發生爭執,從廚房拿出一把菜刀拋擲至樓下公共租賃房附近。樓下居民向樓上質問,徐某聽到質問聲后,又去廚房拿第二把菜刀,拋擲至樓下公共租賃房附近,樓下居民見狀報警。后經溧陽市人民法院審理,徐某犯高空拋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現實中,一部分人存在僥幸心理,感覺從高處拋擲物品砸不到人,或扔下質量較小的物品,不會造成太大危害。但近年來的一系列案件表明,在重力加速度的作用下,從高空拋下哪怕很輕的物品,也可能帶來致命傷害。

  為回應社會公眾對“頭頂上的安全”的普遍關切,去年3月1日,“高空拋物罪”成為獨立罪名施行。上述山西太原杏花嶺、江蘇溧陽的案件都在“高空拋物”入刑后審判,后者被視為“全國首例高空拋物罪案”。“‘高空拋物’入刑,降低了入罪門檻,起到明顯的警示作用。”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永生說。

  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搜索,自2018年至2020年,全國判決的與高空拋物有關案件分別為204、441和587件,其中刑事案件5、12、47件。可以看出,此前高空拋物進入刑事程序的數量少,民事糾紛佔絕大多數。“入刑前最大的問題就是受害人很難查清事實、確定行為人。”陳永生指出,現在該問題有所緩解,查証成為公安機關的法定義務,而警方收集証據的能力更強,可以通過調監控、提取指紋等多種手段調查取証。

  高空拋物達到“情節嚴重”才構罪。哪些情形屬於情節嚴重?陳永生認為,這需要結合拋物的重量、形狀,拋擲的場所、次數以及行為人的主觀心態等因素綜合判斷。比如拋擲大件、鋒利物品,在人多的地方拋擲物品,多次拋擲物品,或行為人明知可能砸中人仍為之的,更容易被判斷為情節嚴重。

  “並非所有的高空拋物行為都以高空拋物罪來追究刑事責任。”北京物協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北京合川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東輝表示,如果同時構成其他犯罪,將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比如從高處向公共場所拋擲物品,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他人重傷或死亡的,根據不同情形可能會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或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

  運用科技手段治理成主要方向

  司法手段之外,運用科技手段治理高空拋物成為各地積極探索的主要方向。

  在重慶市九龍坡區某小區,一旦有人高空拋物,名為“瞭望者”的智能預警監測系統便開始工作:自動生成一張標記拋物時間、拋物位置等信息的全景軌跡圖和一段6至10秒的關聯拋物視頻,並將以上信息推送至轄區派出所及相關物業負責人的移動終端。

  據介紹,這套由重慶市公安局九龍坡區分局推出的智能預警監測系統,對高空拋物行為實現24小時主動抓拍、實時報警,目前已在全國多地推廣使用。如今,在重慶市九龍坡區,高空拋物得到有效遏制,自去年3月以來,“瞭望者”共抓拍高空拋物行為1000余次,發出有效預警300余次,監測防范區域內高空拋物發生數量下降超70%,教育勸導習慣性拋物人超80人次。

  “雖然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在智能監測方面已有相對成熟的應用,但很多小區並未安裝相關監控。”陳東輝指出,一方面,有業主擔心個人隱私受到侵犯,另一方面,安裝高空拋物攝像頭是一筆不小開支,且低樓層業主未必同意,不少小區在組織業主共同決策上還存在難度。

  陳永生表示,很多小區即便配備了攝像頭,絕大多數也隻能俯拍,主要用於路面的安防監控,高樓層成為盲區。

  科技手段應用不佳,進而就會導致取証難。“取証難仍是高空拋物司法實踐中的一大難點。”陳永生坦言,一些高空拋物案件發生在目擊者較少的情況下,如果當時又沒有相關視頻証據,或無法通過視頻推測拋物路徑,揪出“肇事者”的概率就會很小。

  若確實無法確定高空拋物行為人,受害者將如何救濟?以重慶市梁平區一起案件為例。謝某是一名保潔員,負責打掃某小區一單元大樓與某醫院大樓間的巷道。一天,巷道上空落下磚頭,謝某前去處理時被落下的另一塊磚頭砸中頭部,醫療費共花費47萬余元,后續仍需治療。案件發生后,公安機關實地勘察及走訪調查排除了致害物為墜落物的可能,但未查明具體侵權人。最終,13家住戶及相鄰的梁平區某醫院被判為此共同“買單”。

  “由無法排除加害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對受害人的損失給予補償,是基於公平原則,有助於合理分散損失,保障受害人權益。”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說,可對於未實施高空拋物的人來講,這也算一種“禍從天降”,難免有一定抵觸心理。

  陳東輝表示,在實踐中,這類無法確認加害人的由集體承擔責任的案件,往往調解可能性低、審理周期較長、生效判決履行率較低。

  形成合力 共守“頭頂上的安全”

  位於北京市朝陽區的博雅園小區共有3棟高層住宅樓,住著400余戶居民。每棟樓的牆壁上,都貼著多個“請勿高空拋物”的警示牌。

  “之前有業主反映,樓上有小孩往外扔東西,這太危險了。”博雅園小區物業經理陶藝告訴記者,由業委會發起,經業主大會討論決定,物業協同業委會啟用公共維修基金對小區安防系統進行改造。現在,小區內已安裝上專門針對高空拋物的攝像頭。

  在中控室的大屏幕上,每棟樓的外立面盡收眼底。“隻要有人從樓上向外扔東西,哪怕是頂層,這兒都能捕捉畫面,便於取証,讓拋物者無處遁形。”陶藝說。

  除了安裝高空拋物攝像頭,博雅園小區物業還不定期向業主宣傳,告知住戶高空拋物的危害及相應的法律后果,盡到提醒義務。

  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完善了高空拋物的治理規則。“根治高空拋物,需要多部門、多主體齊心協力、綜合治理,進而促成整個社會達成廣泛共識,僅靠一兩個部門和主體參與是不夠的。”陳東輝認為,明確公安等機關和物業的職責是民法典在防治高空拋物上的一大亮點,有利於強化各方責任心,形成合力,共同守護“頭頂上的安全”。

  防治高空拋物,既要治,也要防。陳永生建議,相關部門應要求開發商在新建小區配套建設高空拋物監控系統,且合理分布,並將加裝監控設施逐步納入老舊小區改造范圍。同時,物業要嚴格妥善保管視頻內容,保護居民隱私。

  查閱各種案例,從拋擲的物品如酒瓶、菜刀、電器來看,眾多高空拋物者往往帶有泄憤情緒。其中絕大部分人在冷靜后都能意識到自己的錯誤,后悔不已。“法律上明確規定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這是每位公民的法定義務。”楊立新表示,在加大對高空拋物行為打擊力度的同時,也要號召居民提升道德素質,特別是在情緒激動時學會規范自己的行為。

  “為了鼓勵公民檢舉揭發違法犯罪活動,各地出台了一系列獎勵辦法。”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姚萬勤建議,可建立健全涉高空拋物犯罪線索獎勵制度,以克服該類犯罪証據不足的局限。

  “‘高空拋物’入刑一年了,但還有很多群眾不清楚這一行為的嚴重法律后果。它不僅是不文明行為,也可能構成犯罪。”楊立新建議,媒體、相關部門應加大對高空拋物典型案件的報道和普法力度,讓更多人了解高空拋物的危害性及可能會承擔的各種法律責任,讓更多人明白高空拋物不僅害人也害己,力爭從源頭上杜絕或者減少高空拋物。

  

  與高空拋物相關的法律規定(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

  三十三、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証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責編:李強強、章華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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