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首次出台收養評估實施細則
收養孩子需過“評估”關 8種不良行為“一票否決”

記者昨日從省民政廳獲悉,為加強收養登記管理,規范收養評估工作,保障被收養人的合法權益,省民政廳首次出台《四川省收養評估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對中國內地居民在四川境內收養子女的收養評估進行明確,收養繼子女的除外。
《實施細則》指出,收養評估是指民政部門對收養申請人是否具備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進行調查、評估,並出具評估報告的專業服務行為。內容主要包括收養能力評估和融合情況評估。開展收養評估不得向收養申請人、送養人和被收養人收取任何費用。
根據《實施細則》,開展收養評估可採取民政部門自行組織和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兩種形式,收養能力評估流程包括信息配對與確認、書面告知、評估前准備、實施評估、出具評估報告。
收養能力評估評分有否決性指標、一般性指標和加分性指標三項內容。收養申請人存在下列任意一種否決性指標,判定為評估不合格,包括弄虛作假,偽造、變造相關材料或者隱瞞相關事實;參加非法組織、邪教組織﹔有買賣、遺棄、虐待、性侵或者猥褻兒童行為﹔有家庭暴力行為﹔犯罪並判處刑罰﹔患有精神類疾病、傳染性疾病、重度殘疾或者智力殘疾、重大疾病﹔存在吸毒、酗酒、賭博、嫖娼等惡習﹔有其他不利於被收養人身心健康行為。
收養動機、年齡、道德品行、受教育程度、健康狀況、住房條件、經濟狀況、婚姻家庭關系、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狀況和意見、撫育計劃、鄰裡關系和社區環境等12個方面作為一般性指標,對收養申請人科學評估。其中年齡指標明確,收養申請人要年滿三十周歲﹔夫妻共同收養的,以年輕一方的年齡計算﹔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但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子女的除外。而收養殘疾兒童、患重大疾病兒童等將有加分措施。
收養能力評估採用評分制,一般性指標滿分100分,加分性指標20分,存在任意一項否決性指標認定為評估不合格,一般性指標和加分性指標之和為最后評估分值。評估得分≧80分,評估結論為“合格”﹔評估得分<80分,評估結論為“不合格”。夫妻雙方共同作為收養申請人的,應分別評估后取平均值作為最終評估得分。
此外,在融合情況評估上,《實施細則》規定擇優確定收養能力評估合格的收養申請人與被收養人進行融合,從被收養人的適應情況,為被收養人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情況等十個方面對融合情況作出科學評估,滿分為100分,80分及以上為融合合格,80分以下為融合不合格。收養申請人與被收養人融合的時間不少於30日。(成都日報記者 繆夢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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