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成都11月6日電(記者 李平)11月5日下午,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四川高院)對王濤等故意傷害、販賣毒品、強迫他人吸毒、容留他人吸毒案進行公開宣判。判處王濤死刑,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其他三名被告人分別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二級大法官王樹江擔任審判長,四川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二級大檢察官馮鍵出庭履行職務。
四川高院審理查明:2017年11月底至2019年1月,以王濤為首要分子的惡勢力犯罪集團,通過暴力、威脅、強迫吸毒等方式,控制未成年胞兄弟安某甲、安某乙作為犯罪工具,長期實施販賣毒品、強迫他人吸毒等違法活動,獲取非法利益,並將安某甲毆打致死,在當地造成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四川高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王濤、龍誠、米小華故意傷害未成年人並致人死亡,其行為均構成故意傷害罪,嚴重挑戰社會公德底線,依法應予嚴懲﹔王濤、米小華、龍誠和原審被告人王湘耀多次向他人販賣毒品,其行為均構成販賣毒品罪,案發后民警從王濤車上查獲海洛因25.29克、甲基苯丙胺0.23克,亦應計入販毒數量﹔王濤、米小華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其行為均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王濤強迫他人吸毒,其行為構成強迫他人吸毒罪。
王濤系犯罪集團首要分子,應當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在故意傷害共同犯罪中,王濤、龍誠直接對被害人安爾古實施毆打,均系主犯,但龍誠的地位、作用相對較小,米小華系從犯,對米小華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在販賣毒品共同犯罪中,王濤購買毒品並雇佣龍誠、王湘耀為其販賣毒品,系主犯,米小華保管毒資,龍誠、王湘耀受雇販賣毒品,三人均系從犯,對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在容留他人吸毒共同犯罪中,吸毒場所系王濤租賃,王濤系主犯,米小華系從犯,對米小華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王濤利用未成年人販賣毒品,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毒品,依法應當從重處罰﹔王濤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販賣毒品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龍誠歸案后如實供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王湘耀歸案后如實供述並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三)項之規定,判決上訴人王濤犯故意傷害罪、犯販賣毒品罪、強迫他人吸毒罪、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等,數罪並罰,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八萬元。上訴人米小華犯故意傷害罪、犯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二萬五千元。被告人龍誠犯故意傷害罪、販賣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一萬元﹔被告人王湘耀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八千元﹔隨案移送違禁品、作案工具、違法所得予以追繳、沒收。
據悉,四川高院受理該案件后,鑒於該案系涉毒涉惡涉未成年人等多重因素疊加的重大案件,依法組成由院長、二級大法官王樹江擔任審判長的五人合議庭進行辦理。合議庭依法為四被告人指定辯護人,召開庭前會議,就非法証據排除、案件爭議焦點、庭審示証方式等聽取了檢辯雙方意見。
2020年8月27日,王濤等故意傷害、販賣毒品、強迫他人吸毒、容留他人吸毒案開庭審理。庭審中,合議庭組織檢辯雙方圍繞“故意傷害事實、賠償諒解情節”等焦點問題進行了法庭調查、新証據質証,就量刑等問題進行了充分辯論、聽取被告人最后陳述意見,並當庭宣讀有關評議意見。
如今,在四川,各級法院院庭長帶頭辦理大要案已成新常態。2020年1月至8月,四川省法院院領導辦結案件6.1萬件,佔全省法院辦結案件的8.26%。
近年來,四川法院深入推進司法責任制改革,把院庭長辦案作為落實司法責任制改革的重中之重,建立院庭長辦案常態化機制,堅持入額必須辦案原則,並明確重大、疑難、復雜、新類型案件由院庭長優先辦理,加強對院長、庭長辦案的網上公示和考核監督,充分發揮院長、庭長辦案的示范引領作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