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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折扣沒提示“臨期”面包能否隨意賣?

律師:臨期食品應作特別標示或集中陳列出售

2023年03月16日08:00 | 來源:華西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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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沒折扣沒提示“臨期”面包能否隨意賣?

頭一晚在便利店買了面包當早餐,結果次日吃到嘴裡時,面包已過期。

  近日,華西都市報、封面新聞記者接到市民李先生投訴稱,他在成都一家全家便利店買到了“當晚11點過期”的面包,買時店內卻沒有任何臨期提示。

  對於李先生反映的情況,記者隨機走訪了幾家全家便利店,發現均在售賣“當晚過期”面包。有店員甚至表示,買的時候沒過期,第二天吃的時候過期了也不影響。

  消費者投訴:臨期和新鮮食品混賣不合理

  李先生經常到便利店買早餐。

  2月23日晚8點,他從公司下班后,路過位於成都市大慈寺路的全家便利店,順便進店買了一個面包。然而第二天吃早餐時,他發現面包已於23日晚11點過期。

  “我當時在貨架上拿起一個面包結賬就走了,沒注意看生產日期,現場也沒有任何臨期產品提醒。”李先生說,當天急著下班回家,就沒有注意面包的保質期。

  李先生提供的電話錄音顯示,工作人員對此解釋稱:“店裡的面包是短期食品,結賬時並沒有過期,而且門店結賬系統進行了設置,如果是過期商品,根本無法結賬。面包會在當晚11點下架。”工作人員還告訴李先生,可以把面包拿到店裡更換。

  對工作人員的說辭,李先生不認同:“臨期和新鮮食品混在一起,店家不進行提示很不合理,消費者稍不注意就買回家了。”

  記者走訪:多款臨期面包沒有單獨擺放

  3月13日晚,記者隨機走訪了成都主城區的幾家全家便利店。

  當晚8點,在李先生購買面包的大慈寺路全家便利店,貨架上擺放著30個左右的待售面包,切片、紅豆包、菠蘿包等按照品類擺放。面包中,記者發現了當晚11點過期的“椰香丹麥方塊面包”和“草莓甜心切片面包”,這些面包沒有單獨擺放或有“臨期提示”,價格上也沒有任何優惠。

  當晚9點,在高新區天順中街全家便利店,貨架上擺放了“日式紅豆燒面包”等18款面包,其中5款面包將於當晚11點到期。“日式紅豆燒面包”貨架上僅剩一個,且兩小時后即將過期,記者拿起面包到櫃台詢問這款面包是否有新鮮的時,店員告知隻剩最后一個,並稱過期的面包第二天早上仍可正常食用。當記者放棄購買后,店員又將面包放回貨架上。

  當晚,記者還走訪了成都全家便利店春熙路地鐵站店、天仁路店,雖然已經較晚,但店內人流量較大,有不少顧客正在挑選面包。在這兩家店,記者在貨架上找到了當晚臨期面包的身影,多放置於貨架靠前位置等待售賣。

  成都本土一家烘焙店店員告訴記者,他們店裡的面包都是新鮮烘焙,保質期很短,每天晚上都會對臨期的面包進行下架處理,不會再進行打折出售。

  律師說法:臨期食品應集中陳列、特別標示

  臨期食品如何售賣有無專門規定?四川發現律師事務所律師黃鴻彬介紹,《反食品浪費法》第12條明確規定,超市、商場等食品經營者應當對其經營的食品加強日常檢查,對臨近保質期的食品分類管理,作特別標示或者集中陳列出售。《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也明確要求“督促企業嚴格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和保質期標識等規定,嚴查臨期、過期食品翻新銷售”。

  “根據《反食品浪費法》的規定,商家售賣臨期食品應作分類管理,並需要作特別標示,也就是說商家有義務向消費者作出醒目提示或者明確告知。”黃鴻彬認為。

  事實上,目前對臨期食品的定義和期限設定尚無國家統一標准,各地的相關標准界定也有所不同。黃鴻彬認為,對於“當晚臨期”的面包,從基本常識來看應屬於臨期食品,商家應向消費者作出醒目提示或明確告知,否則商家涉嫌侵害消費者的知情權,消費者有權要求其承擔退換貨等售后責任﹔對於商家已經作出分類管理並進行特別標示的食品,如果消費者因自身疏忽大意而誤買,可與商家進行協商處理,若協商不成則可能需要自行承擔相應后果。(華西都市報-封面新聞記者 鐘曉璐 吳冰清 實習生 楊帆)

(責編:章華維、羅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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