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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為爭宅基地受傷鬧到法院 專家稱鄉村振興普法先行

2022年12月24日19:35 | 來源:人民網-四川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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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成都12月24日電 (趙祖樂)最近,四川省巴中市平昌縣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農村宅基地糾紛致人受傷案,法院判糾紛當事雙方承擔對方部分醫療費。社會學家表示,推動鄉村振興,鄉村的普法教育勢必先行。

居住在巴中市平昌縣雲台鎮高頂村的姚、沈兩家原本是鄰居。2022年1月,姚家想修一條通往自己家門口的路,並打算修建一個車庫,但是這中間必須要經過鄰居沈家的豬圈和廁所處。於是,姚家找到沈家協商,最終以2萬元的賠償價格達成口頭協議,姚家隨后支付了錢款。

2022年2月10日,姚某某在履行協議過程中,首先拆了豬圈、廁所及周邊的部分設施。而沈某認為,姚某某超范圍施工,對方不該砍了他家的果樹,還損毀文明路用石頭墊高,而所鋪公路高於沈某家的地壩,同時對方還想強佔他家地壩左面自留地。於是,沈某便將2萬元補償款退還給姚某某,雙方終止了協議。

退款后,沈家打算把已拆除的豬圈重新修建,但姚家先后多次對沈家重修豬圈和廁所的行動進行制止,在制止的過程中,雙方發生口角,並引發肢體沖突。特別是在今年4月4日的沖突中,沈家稱,沈某之母在沖突中右側胸壁軟組織損傷、右肩部軟組織損傷、輕型顱腦損傷,頸4�5、頸5�6椎間盤后緣損傷。姚某某之母秦某某也稱胸部軟組織受傷。

7月,姚家將沈家告上了法庭,稱沈家對其造成了身體傷害,要求賠償。沈家一看自己竟然成了被告,一氣之下反訴姚家。沈家在反訴書中稱,4月7日,經平昌縣公安局雲台派出所委托平昌縣公安局物証鑒定室,對胥某某(沈某之母)的損傷程度進行鑒定,其中“分析說明”載明:被鑒定人胥某某因外傷至平昌縣人民醫院就診,查體見右胸壁、右肩腫痛、壓痛明顯,右關節活動受限。輔助檢查:CT平掃未見損傷表現﹔MRI見胸12椎體沉積型壓縮性骨折。根據現有病歷資料無法確定其軟組織損傷的具體面積及損傷性質。“鑒定意見”為:胥某某本次外傷的損傷程度不構成輕微傷。

巴中市平昌縣人民法院一審審理認定:秦某某與胥某某系鄰居關系。因佔用土地及道路高於沈某院壩等問題,沈某反悔補償協議,並將收取的20000元補償費退還給姚某某家。2022年3月23日、3月25日,沈某、胥某某便請工人在被拆除的豬圈和廁所的原地基上修建廚房等,秦某某得知后,前往施工現場阻止,並用腳踢了砌好的磚牆,雙方發生爭執。經所在村級相關部門解決,要求沈某、胥某某家暫不動工修建。2022年4月4日,沈某、胥某某再次組織工人動工修建時,秦某某便前去阻止,仍然用腳去踢工人砌好的磚牆,胥某某便去阻攔秦某某,不讓其用腳去踢砌好的磚牆,並將秦某某的腰部抱住,秦某某又繼續去踢磚牆時,胥某某將秦某某抱住后,往后面拉,導致胥某某倒地,秦某某倒在胥某某的身上,致胥某某受傷。

平昌縣人民法院認為,公民的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秦某某、胥某某在糾紛中不同程度受傷,其侵權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中,沈某解除了與姚某某之間的建筑物及土地使用補償協議,並將賠償款予以退還后,繼續在被姚某某拆除的原豬圈、廁所的地基上修建廚房,其是否辦理了合法的土地使用手續,秦某某有權向相關部門舉報,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置,但其個人不得強行阻擾其施工。因此,胥某某為阻止秦某某去踢正在建修的廚房的牆體而與秦某某一同倒地受傷,秦某某對此存在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秦某某所受傷,是因沈某見其母親倒地受傷,而在報警后實施的控制秦某某離開的行為,該行為造成了秦某某身體受傷,沈某應承擔賠償責任,但因秦某某對糾紛的起因及實施的不法阻擾行為存在過錯,可以減輕沈某的賠償責任,其責任比例確定為沈某承擔60%的賠償責任。同時,對秦某某在軟組織損傷治愈出院后,又於2022年6月30日開支的螺旋CT等檢查費918元,屬於擴大損失的行為,該醫療費應由其自行承擔。

平昌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一、由本訴被告沈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本訴原告秦某某各項損失1281.57元,駁回本訴原告秦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二、由反訴被告秦某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賠償反訴原告胥某某各項損失11012.17元,駁回反訴原告胥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00元,減半收取計250元,由被告沈某負擔150元、由原告秦某某負擔100元﹔案件反訴費500元,減半收取250元,由反訴被告秦某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四川省巴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據悉,秦某某不服一審判決,已上訴至巴中市中級人民法院,目前案件二審尚未宣判。

對此,社會學家胡光偉表示,鄉村振興必須法制先行,加大農村普法教育十分重要。農村誠信教育、契約精神建設也很重要,從另外一個角度說,口頭協議、口頭承諾不如一紙合同可靠。同時,專家也告誡村民,遇事勿動粗,動粗雙方吃虧,“千裡修書隻為牆,讓他三尺又何妨。遠親不如近鄰,鄰裡之間多一份理解多一份包容,社會才會更加和諧。”

(責編:袁菡苓、高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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