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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購房資格 夫妻全款買房三年后無法辦証 與開發商對簿公堂

2021年07月26日08:02 | 來源:封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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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無購房資格 夫妻全款買房三年后無法辦証 與開發商對簿公堂

  花了近300萬元,在成都高新南區購買一套商品房,但因為缺乏購房資格,導致遲遲未取得產權証,該怨誰?

  7月25日,記者從成都高新法院獲悉一起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案件當事人李先生和趙女士為夫妻關系,二人於2018年2月在成都高新南區全款購置一套商品房,2019年6月收房后已入住兩年多開發商五証齊全,其他鄰居早已取得不動產權登記証書,但李先生和趙女士卻遲遲無法取証。

  更令人不解的是,購房合同竟然至今還未網簽備案。一個願買,一個願賣,房子也沒有問題,為何無法完成交易?原來,這和違反了成都市的限購政策有關。

  全款買房后卻無法取証?

  業主一怒之下起訴開發商

  在2018年2月23日,李先生、趙女士與成都某房地產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及補充協議(以下簡稱購房合同),約定李先生、趙女士購買開發商位於成都市高新區某精裝房住宅一套,建筑面積96.73平方米,總價2 984 700元,合同約定的裝修標准為8 784.46元/平方米。

  合同簽訂后,李先生、趙女士向開發商支付了全部房款,並於2019年6月2日收房入住,收房時還向開發商支付了維修基金2 711.5元。

  在雙方簽訂購房合同前,成都市人民政府於2017年3月23日發布了《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完善我市住房限購政策的通知》,規定成都高新南區戶籍居民或在成都高新南區穩定就業並連續繳納社會保險24個月以上的其他地區戶籍居民,在本區域內無自有產權住房,且2016年10月1日后尚未在成都市限購區域購買商品住房的,方可在本區域范圍內購買1套商品住房。

  但李先生、趙女士均不符合上述條件,且開發商未在簽署購房合同時對其是否具有購房資格進行提醒和審核。

  直到庭審當天,李先生、趙女士仍未取高新南區購房資格,由此導致購房合同無法登記備案,無法辦理不動產權証書、二人無法落戶、小孩上學困難等一系列連鎖反應。

  新房入住兩年仍未取得購房資格

  業主和開發商都“喊冤”

  李先生、趙女士將開發商起訴至成都高新法院,請求判決解除購房合同,開發商退還全部購房款及維修基金,並按照銀行貸款利率支付資金佔用利息。

  法院受理案件后,開發商同意解除合同,並且提出了反訴,請求判決李先生、趙女士支付違約金80萬元,並按照每月8 000元標准支付房屋佔有使用費。

  成都高新法院認為,李先生、趙女士與開發商簽訂的購房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為有效。

  然而,李先生、趙女士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時,不具備在成都高新南區購房的資格,雖雙方履行了支付房款和交付房屋等部分合同義務,但因政策限制,開發商無法為李先生及趙女士辦理不動產權証書,應當屬於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情形。

  由於開發商也同意解除合同,故對李先生、趙女士要求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由於雙方均對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具有過錯,故應各自承擔相應損失,在合同解除后,李先生、趙女士應當向開發商返還房屋並支付房屋佔有使用費(參考同地段租金標准按照6 500元/月從收房之日起計算至房屋實際退還之日止)﹔開發商應當向李先生、趙女士返還購房款並支付從交付房款之日起計算至房款全部返還之日止資金佔用利息。

  法院:雙方心存僥幸 故意違背限購政策

  法院指出,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限制購買房屋的政策於2017年3月23日作出后,即通過電視、報紙、網絡等多種方式向社會公眾發布。開發商和購房者作為案涉房屋買賣雙方,均應知曉該限購政策。

  而事實上,雙方在簽訂合同時,還簽署了暫緩備案的相關文件,由此可進一步推斷出雙方明知限購政策而心存僥幸、主觀上故意違背,其對案涉糾紛的發生均有明顯過錯。時隔三年,雙方均因此付出了較大代價。

  李先生、趙女士支出了近300萬元的大額款項卻無法取得案涉房屋產權,也錯失了在其他區域購置房產的機會﹔開發商收回房屋,也面臨“新房”變“舊房”、裝修折舊影響二次銷售的問題。

  承辦法官孫澤海表示,該案所涉的房產交易與房地產調控政策相違背,開發商和購房者均存在“打擦邊球”蒙混過關的心理,人民法院通過依法行使審判權的方式對規避房地產調控政策中限購、限售政策,嚴重擾亂房地產市場交易秩序的行為堅決說“不”,是在堅決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房住不炒”的決策部署。(封面新聞記者 宋瀟)

(責編:李強強、章華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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