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決通過!不得以任何方式詆毀貶損軍人榮譽

2021年06月11日09:14  來源:新華社
 
原標題:不得以任何方式詆毀貶損軍人榮譽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10日表決通過了軍人地位和權益保障法,明確軍人的榮譽和名譽受法律保護。軍人獲得的榮譽由其終身享有,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撤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詆毀、貶損軍人的榮譽,侮辱、誹謗軍人的名譽,不得故意毀損、玷污軍人的榮譽標識。

  軍人地位和權益保障法指出,侵害軍人榮譽、名譽和其他相關合法權益,嚴重影響軍人有效履行職責使命,致使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提起公益訴訟。

  國家維護軍人榮譽,激勵軍人崇尚和珍惜榮譽。全社會應當學習中國人民解放軍光榮歷史,宣傳軍人功績和犧牲奉獻精神,營造維護軍人榮譽的良好氛圍。同時,獲得功勛榮譽表彰的軍人享受相應禮遇和待遇。軍人執行作戰任務獲得功勛榮譽表彰的,按照高於平時的原則享受禮遇和待遇。

  此外,該法還明確各級各類學校設置的國防教育課程中,應當包括中國人民解放軍光榮歷史、軍人英雄模范事跡等內容。

  熱點

  法律援助法 分組審議草案二審稿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10日上午就法律援助法草案二審稿進行分組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草案二審稿更為成熟完善,對法律援助覆蓋面、質量監督等作出細化規定,有助於推動法律援助工作高質量發展。

  張蘇軍委員說,法律援助法草案二審稿在一審稿的基礎上有了比較大的改進和提高。無論在法律援助事項的覆蓋面、保障的力度,還是對法律援助辦案的監督管理和質量監督方面都有了實質性的提高。

  劉修文委員說,法律援助法草案二審稿充分吸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有關部門、地方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建議,對強化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建立健全法律援助質量監督機制作出了明確和細化的規定,更有利於保障受援人的合法權益,提高法律援助質量,推進國家公共法律服務現代化建設。

  鮮鐵可委員說,法律援助法草案二審稿明確了法律援助制度的屬性、法律援助補貼稅費的減免、地方政府同級財政對法律援助經費支出責任等,亮點突出。

  對於進一步提高法律援助法草案的針對性和可執行性,韓梅委員說,為了規范投訴程序,明確司法行政部門的職責要求,建議明確司法行政部門針對投訴處理工作的時限要求。

  呂薇委員建議,要進一步明確法律援助費用的來源,可以吸納社會捐助等資金,實現資金來源多元化。建議在保障部分增加一條鼓勵社會捐助,並減免捐助款的所得稅。

  數據安全法 護航數據安全助力數字經濟發展

  隨著信息技術和人類生產生活交匯融合,各類數據迅猛增長、海量聚集,對經濟發展、人民生活都產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影響。數據安全已成為事關國家安全與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黨中央對此高度重視,就加強數據安全工作和促進數字化發展作出一系列部署。按照黨中央決策部署和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的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積極推動數據安全立法工作。經過三次審議,2021年6月1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了數據安全法。這部法律是數據領域的基礎性法律,也是國家安全領域的一部重要法律,將於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制定數據安全法是維護國家安全的必然要求。數據是國家基礎性戰略資源,沒有數據安全就沒有國家安全。數據安全法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聚焦數據安全領域的風險隱患,加強國家數據安全工作的統籌協調,確立了數據分類分級管理,數據安全審查,數據安全風險評估、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等基本制度。通過建立健全各項制度措施,提升國家數據安全保障能力,有效應對數據這一非傳統領域的國家安全風險與挑戰,切實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

  制定數據安全法是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客觀需要。數字經濟為人民群眾生產生活提供了很多便利,同時各類數據的擁有主體更加多樣,處理活動更加復雜,一些企業、機構忽視數據安全保護、利用數據侵害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問題也十分突出,社會反映強烈。數據安全法明確了相關主體依法依規開展數據活動,建立健全數據安全管理制度,加強風險監測和及時處置數據安全事件等義務和責任,通過嚴格規范數據處理活動,切實加強數據安全保護,讓廣大人民群眾在數字化發展中獲得更多幸福感、安全感。

  制定數據安全法是促進數字經濟健康發展的重要舉措。近年來,我國不斷推進網絡強國、數字中國、智慧社會建設,以數據為新生產要素的數字經濟蓬勃發展,數據的競爭已成為國際競爭的重要領域。數據安全法堅持安全與發展並重,在規范數據活動的同時,對支持促進數據安全與發展的措施、推進政務數據開放利用等作出相應規定,通過促進數據依法合理有效利用,充分發揮數據的基礎資源作用和創新引擎作用,加快形成以創新為主要引領和支撐的數字經濟,更好服務我國經濟社會發展。

  反外國制裁法

  明確列舉三類反制措施

  6月10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介紹,反外國制裁法第六條明確列舉了三類反制措施:一是不予簽發簽証、不准入境、注銷簽証或者驅逐出境﹔二是查封、扣押、凍結在我國境內的動產、不動產和其他各類財產﹔三是禁止或者限制我國境內的組織、個人與其進行有關交易、合作等活動。同時,還作了一個兜底性規定,即“其他必要措施”。

  根據法律規定,上述反制措施的具體應用,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按照各自職責和任務分工,對有關個人、組織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採取其中一種或者幾種措施。採取反制措施所依據的情形發生變化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暫停、變更或者取消有關反制措施。反制清單和反制措施的確定、暫停、變更或者取消,由外交部或者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發布命令予以公布。

  為了強化反制措施的執行力和威懾力,體現國家主權行為的性質,反外國制裁法第七條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據本法有關規定作出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該負責人表示,做好反外國制裁工作,需要建立相關工作機制,有關部門協調聯動、共同配合。因此,反外國制裁法第十條規定,國家設立反外國制裁工作協調機制,負責統籌協調相關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協同配合和信息共享,按照各自職責和任務分工確定和實施有關反制措施。

(責編:羅昱、章華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