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春雷行動2021”典型案件

2021年05月31日21:24  來源:人民網-四川頻道
 

人民網成都5月31日電 (趙祖樂)今日,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外發布了“春雷行動2021”涉及食品、藥品、醫療器械、特種設備、長江禁捕、知識產權、不正當競爭、廣告、網絡等領域查獲的部分典型案例。

案例具體如下:

廣元市網絡刷單虛假宣傳案

當事人於2018年底在“天貓”商城注冊商家賬號,以“十盞燈愛尚專賣店”的名義從事聲卡、麥克風經營活動,因開業之初,訪問流量有限,銷量欠佳,當事人便利用“天貓”商城后台管理系統,採取先調低單價,再大批量自購的方式提高網店銷售量,共計4萬余筆。同時,當事人通過微信認識名為陳某遠的“刷單人”,採取每月先支付佣金和本金的方式,通過陳某遠組織“買手”下單后再向其郵寄空包的方式獲取網店實際銷售量、收藏量以及用戶好評。經核算,從2018年底至案發止,傅某鬆先后100余次向陳某遠支付13-20元/筆價格不等的佣金,以此手段獲取實際銷售量共計1萬余筆,支付佣金共計15萬余元,該網店通過上述“刷單”手段,提升網店在電商平台的搜索排名,提升訪客流量,從而誤導顧客進店消費,其非法獲利共計40余萬元。

當事人對商品的銷售量、用戶評價作虛假宣傳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廣元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0萬元的處罰決定,並對組織刷單團隊的違法線索及時移交給屬地市場監管部門處理。

成都市特色美食店違法廣告案

2021年2月8日成都市錦江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巡查錦江區田園辣子雞特色美食店經營場所時發現:該店設置的店招和菜譜上發現含有“辣子雞 河鮮館”字樣廣告,同時在其菜譜中提供的千島湖大鯽魚、烏魚和鱔魚菜品頁面查見有涉及疾病治療功能的用語。據該店負責人陳述:該店所供的魚類菜品的魚類食品原料屬人工養殖魚類,非自然界魚類,涉嫌虛假宣傳和使用涉及疾病治療功能用語的行為,該局於2021年2月10日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為增加魚類菜品的供應需要,於2020年12月3日、9日委托錦江區海藝廣告美工裝飾部設計、制作含有“河鮮館”字樣的店招和菜譜置於其經營場所進行宣傳,其所提供的魚類菜品的魚類食品原料從龍泉驛區大面街辦平子淡水魚經營部處購進,屬於淡水人工養殖魚,非自然界野生魚類。並在其使用的菜譜中提供的千島湖大鯽魚、烏魚和鱔魚菜品頁面標注有:“魚的脂肪含有不飽和脂肪酸具有抗動脈粥樣硬化作用,所以可防止心腦血管疾病……”“烏魚的營養價值豐富……可健脾消腫……黃疸等症”“黃鱔不僅為席上佳肴……虛弱咳嗽、濕熱身痒……”涉及疾病治療功能的用語。當事人制作該廣告費用為2250元。

當事人在其店招和菜譜上發布“河鮮館”廣告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當事人發布涉及疾病治療功能的用語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成都市錦江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第五十五條和第五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成都市錦江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對虛假宣傳銷售魚類菜品的違法行為處罰款9000元﹔2.對魚類菜品廣告使用涉及疾病治療功能的行為處罰款3600元。共計罰款:12600元。

瀘州市虛假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委托廣告公司印制了1000份標注、載明“中華鱘-46.8元-1斤”等內容的菜單和標注、載明“中華鱘”的標簽,於2021年2月21日起,將菜單放置於經營場所就餐大廳吧台,用於顧客消費點菜、結賬之用﹔並將“中華鱘”標簽張貼在二樓左側魚缸上,用於展示魚品種之用。經查,當事人購進、加工、銷售的是普通“鱘魚”,而非菜單、標簽上所載明的“中華鱘”。當事人以菜單和標簽為廣告載體,將普通“鱘魚”廣告介紹、推銷為“中華鱘”,構成發布虛假廣告。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一)項之規定。瀘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並處罰款3503.5元。

(責編:羅昱、高紅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