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大家的日常生活通常離不開網購,在網絡購物中遇到問題如何處理?你在網購的時候是否曾被商家“套路”?四川高院奉上一本網購秘籍,省高院民一庭一級法官歐陽干林在線解答“小王”網購的遇上的糟心事。
01、小王在某電子商務平台選購滑板車,客服提示,“親,我家滑板車是折扣商品、暢銷商品,不接受七天無理由退貨喲”。
問:商家這樣做,可以嗎?
答:不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關於“經營者採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費者定作的﹔(二)鮮活易腐的﹔(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四)交付的報紙、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規定,經營者通過網絡購物平台銷售的滑板車屬於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小王購買滑板車后有權自收到滑板車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
02、小王購買的滑板車,因為質量問題無法聯系賣家,網絡購物平台也不能提供賣家的聯系方式。
問:小王該怎麼辦?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關於“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台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於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如網絡購物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的有效聯系方式,小王可以要求網絡購物平台提供者先行賠償。
03、小王要求網絡購物平台提供者先行賠償,平台客服答復拒絕賠付,並告知小王若需要主張賠償,隻能到滑板車賣家所在地法院起訴。
問:平台客服答復對嗎?
答:不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九條關於“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規定,消費者還可以選擇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或投訴等方式維權。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關於“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條關於“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作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的規定,小王可以選擇在收貨地法院進行起訴。
04、小王搶拍到喜歡的商品,商家卻以商品庫存不足、價格錯誤等理由拒絕發貨。
問:商家這樣做,合理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條關於“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要求簽訂確認書的,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當事人一方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對方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並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的規定,小王與商家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已經成立,商家拒絕發貨屬於違約行為,小王有權要求商家繼續履行合同或賠償損失。
法官溫馨提示,發生消費糾紛時,先行與經營者協商解決,並保管好交易憑証、商品宣傳資料等証據,無法協商時,可以通過消費者協會調處、向有關部門投訴等方式處理,也可以通過仲裁或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的方式處理。(封面新聞記者 戴竺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