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將至,成都市消協陸續發布2020年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不乏商家套路消費者的案例。成都市消協提醒大家擦亮雙眼,同時也提醒商家注意誠信經營。
案例回放:
一張未能消費的餐飲券
2020年12月9日,成都高新區消費者協會收到消費者韓女士反映成都某網絡平台未消費卻不退款的相關投訴。經了解,消費者韓女士在2020年9月通過某網絡平台公眾號購買了一張價值58元的餐飲消費券。購買之后才發現消費券需要預約消費時間,而商家之前並未告知這一情況,致使消費者無法預約到自己想要的合理時間,無法實現合同目的,未能消費,希望平台退款。韓女士和該平台多次溝通,都被該平台以“卡券過期,不能使用也不給與退款,條款規定如此”為由拒絕退款。韓女士認為她沒有消費,沒有享受服務,應當全額退款,遂投訴到高新區消費者協會,要求退款。
高新區消協收到投訴后,立即聯系了消費者韓女士和被投訴公司,了解事情的前因后果。2020年12月11日,高新區消協通過電話分別聯系了韓女士和商家,經過調解,商家已經全額退款,雙方達成和解。消費者韓女士對此次調解結果感到非常滿意。
以案說法:
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本案金額雖然不大,侵權行為卻非常典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章第八條明確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該網絡平台在消費者付款前並未將消費者所購買的餐飲產品服務相關信息真實全面地予以告知,不僅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而且直接導致該起消費無法實現。而該平台繼而又以“卡券過期,不能使用也不給與退款,條款規定如此”的公司單方規定為由拒絕退款,限制消費者的合法權利,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本案中,消費者韓女士已經無法實現合同目的,繼續履行合同對她明顯不公平,她要求該網絡平台全額退款是基於合同解除后要求“恢復原狀”的合理訴求。
另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章第十六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因此,該平台的做法違背誠信原則,理應退款。消費者韓女士的訴求應當得到支持。經過高新區消費者協會的調解,該平台最后全額退款給了韓女士,挽回損失58元。(成都日報記者 杜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