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媽參團爬山猝死 隨行導游未在場 旅行社被判擔責三成 賠18萬

2021年03月05日07:41  來源:成都商報電子版
 
原標題:大媽參團爬山猝死 隨行導游未在場 旅行社被判擔責三成 賠18萬

  2019年7月5日,年滿63歲的蒲大媽和老伴吳大爺,在某旅行社江油門市部報了一個旅行團,選擇了金雞谷兩日游的旅游路線。該旅行團大多數為60歲以上的老人。

  而后,蒲大媽和其他參團人員共同出具委托書,委托魏某某作為代表與四川某旅行社簽訂了《團隊境內旅游合同》。次日,老兩口隨團出發。

  當天14時30分許,蒲大媽和老伴前往景區玻璃棧道,經過上坡石梯時突然倒地,隨之昏迷。而四川某旅行社安排的導游和隨隊人員並未在場,其他路過游客隨即對蒲大媽進行搶救。

  大約10分鐘,景區工作人員趕到現場,並撥打120急救電話。在對蒲大媽搶救一段時間后,經吳大爺同意,景區工作人員將蒲大媽抬到山下,此時醫院醫護人員已趕到,並對蒲大媽進行了搶救措施,但因搶救無效,確認蒲大媽死亡。該旅行團的導游和隨隊人員分別在當日15時25分許、15時46分許趕到山下的搶救地點。邛崍市醫療中心醫院出診登記載明診斷為:心源性猝死,冠心病。之后,蒲大媽的遺體被運送回江油並火化。

  索賠

  隨行導游未在場

  家屬起訴旅行社索賠60余萬

  “事發時,隻有我和好心的游客參與搶救,隨行導游並未在場,也未到場實施任何搶救措施,他們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吳大爺說。於是,吳大爺和兒子將某旅行社江油門市部和四川某旅行社告上了江油市人民法院,共計索賠61萬余元。

  起訴書中,吳大爺表示,某旅行社江油門市部作為與蒲大媽建立合同關系的相對方,對於因四川某旅行社嚴重忽視對旅客的人身安全保障義務,導致蒲大媽因救助不及時而死亡的后果,應該承擔完全的賠償責任。四川某旅行社作為實際提供旅游服務的旅游經營者,對此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3月4日,記者獲悉,在庭審中,某旅行社江油門市部辯稱,他們作為代收款方,並未對該團進行實際操作,與游客簽訂旅游合同的並不是他們,因此他們不是合同相對方,不是侵權主體。

  而四川某旅行社則辯稱,他們作為合同相對方簽訂了書面合同,提供了旅游服務,但他們無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無因果關系,在提供服務過錯中無任何過錯,游客蒲大媽系自身疾病死亡,因此他們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判決:

  大媽應對自身亡故負主責

  旅行社未完全履責應擔責

  記者獲悉,吳大爺承認,蒲大媽生前患有心臟病,2015年做過心臟搭橋手術,參加此次旅行,並未向旅行社告知過有心臟病和做過手術的事實。

  江油法院認為,蒲大媽的自身疾病是導致蒲大媽在旅行過程中病發身亡的主要原因,且其未向旅行社告知自己患有心臟病並做過心臟搭橋手術的事實,其自身並未履行合同約定的告知義務。

  同時,旅游的路線含登山和登石梯等高強度運動,也是導致其病發身亡的原因之一。對此,知曉該情況的蒲大媽自身應承擔主要責任。

  不過,蒲大媽所在的旅行團,大多數系60歲以上老年人,按照《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務規范》,四川某旅行社應選擇符合老年旅游者身體條件、適宜老年旅游者的旅游景點和適合老年旅游者的季節和天氣,不應安排高強度的旅游項目,還應合理安排游覽和休息時間,配備具備緊急救護技能、了解一般醫療常識的導游和領隊全程隨團服務。而四川某旅行社沒有依照相關的規范配備導游和領隊,在蒲大媽病發時無導游和領隊在場,也未及時趕到事發地點參與救助。

  同時,旅行社方面未按照合同約定詢問核實旅行者的身體健康狀況、安排適合旅行者的行程和路線,雖然其辯稱詢問過死者的健康狀況,但並無証據予以証明。因此,在此過程中,四川某旅行社未按照相關行業規范完全履行自身的職責,也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相關義務,存在過錯,與蒲大媽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關系。

  2020年5月,江油市人民法院判決四川某旅行社承擔30%的次要責任,共計賠償18萬余元。記者獲悉,一審判決后,吳大爺及家屬不服,上訴至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姜琴 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 湯小均)

(責編:章華維、羅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