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各級法院今日起試點人身損害賠償標准城鄉統一

人身損害賠償“同命不同價”成歷史

2021年03月01日07:11  來源:四川日報
 
原標題:人身損害賠償“同命不同價”成歷史

  新聞播報

  法院審理涉及人身損害賠償的民事案件,以往採取的是城鄉二元賠償標准,即根據受害人是城鎮居民還是農村居民身份,區別計算其應獲得的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

  3月1日起,四川全省各級法院將全面開展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准試點。這意味著在四川全省范圍內,人身損害賠償“同命不同價”的現象將成為歷史。

  “這次全面推廣試點和去年試點最大的不一樣,是把‘同命同價’賠償案由的范圍擴大了……”2月26日10時30分許,在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辦公室,民一庭副庭長楊艷正在和同事根據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相關通知,學習新擴大的案由情況,為幾天后全省全面開展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准試點做准備。

  宜賓是去年我省進行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准的試點地區之一。去年1月1日起,當地已經開始試點道路交通和醫療事故責任糾紛案由的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准。“根據試點情況,在賠償標准統一以后,確實更好地體現了公民生命、健康權利的平等。”楊艷說。

  為何要“統一”賠償標准?統一以后將帶來什麼改變?為此,記者採訪了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四級高級法官劉文、宜賓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楊艷、四川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蘇鏡祥以及四川瀛領禾石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曾文忠。

  “同命不同價”從何而來?

  基於當時的歷史條件,當今已不適用

  相關資料顯示,“同命不同價”的賠償依據主要來自2004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該司法解釋對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受害人的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以及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標准進行了城鄉區分。其中,死亡賠償金以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標准計算,賠償年限為20年。

  時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紀敏曾向媒體表示,2004年的司法解釋是考慮到受害人和侵害人雙方利益,在當時的情況下,確定城市和農村兩個標准比較符合當時的實際。

  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懸殊的賠償金額引發了“同命不同價”的廣泛爭議。

  為此,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關於授權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准城鄉統一試點的通知》〔法明傳(2019)513號〕,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根據各省具體情況在轄區內開展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准試點工作。

  “我省於去年1月1日起開展了在成都、宜賓、遂寧、阿壩4個地區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准試點,前期試點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劉文說,在總結前期試點工作經驗基礎上,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省法院決定於今年在我省各級法院全面開展相關試點。

  為什麼要改變?

  同一案件,不同“身份”賠償金額懸殊引爭議

  由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沒有明確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的界定、農村學生受害后的賠償標准等問題,給司法實踐造成了一定困難。

  “其中,最大的問題就是賠償標准不一致。”蘇鏡祥告訴記者,早在2005年,重慶女孩何源案就引發了“同命不同價”的廣泛爭議。當年,14歲的重慶女孩何源和兩名同學一起坐三輪車上學遭遇車禍,3名少女喪生。

  當年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方式,是以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標准計算,賠償年限為20年。事件發生后,肇事方賠償何源兩名同伴家屬20余萬元,但因為何源是農村戶口,僅賠償何源父母8萬元。

  “另外,由於沒有統一的認定標准,還可能導致法官在判決的時候自由心証程度相對較大。”曾文忠介紹,自己所在律所的律師曾經代理過一起交通事故案件,死者戶籍地屬於城鎮,雖然其生前居住地還是屬於農村范圍,但收入來源於城鎮,沒有在農村務農。代理律師提供了死者的戶口本、居住証明、收入來源証明。最終,法院隻支持死亡賠償金按照城鎮標准的80%進行賠償。“由於沒有明確的認定標准,這樣的案件,在不同的法院或不同的法官手中,可能出現不同的判決。”

  作為基層法官,楊艷也告訴記者,由於城鄉賠償標准不同,賠償額差距很大,適用何種賠償標准往往是當事人爭執的焦點和案件審理的難點,也是引發案件上訴的主要原因之一。

  統一標准后將帶來什麼?

  以更快更低的成本解決糾紛、維護權益

  “統一賠償標准,體現了公民權利平等的基本法律原則和法律精神。”曾文忠告訴記者,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全省范圍開展試點工作很值得點贊。“持農村戶口的人受到了人身損害,得到的賠償金就會比以前高很多,這是一個很大的進步。”

  其實,改變不僅僅體現在賠償方面。“對於當事人來說還可以減少很多的負擔。”劉文介紹,標准統一后,便不存在當事人証明其身份是城鎮還是農村的必要,減輕了其証據責任和負擔。

  作為法官,劉文進一步解釋,標准統一后還可以讓當事人以更快更低的成本解決糾紛、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經過在宜賓等地的試點,相當部分當事人選擇在保險行業協會下面的調解組織解決糾紛。“整個流程下來,既減少了當地法院受理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數量,又提升了解決糾紛的效率。”

  典型案例

  宜賓案例

  賠償金額較試點前多出一倍

  2020年1月20日,蔣某某(農村戶籍)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與楊某駕駛的小轎車發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蔣某某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事故責任認定兩人負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楊某駕駛小型轎車投保有交強險、商業三者險100萬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蔣某某直系親屬按城鎮居民賠償標准向宜賓市江安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賠償各項損失共計619277.15元。

  作為家裡主要經濟來源的蔣某某,上有兩位年近六旬的父母需要贍養,下有一個6歲的女兒和一個2歲的兒子需要照顧。如果按照農村標准賠償,賠償金額不足30萬元﹔而按照城鎮標准賠償,賠償金額高達60余萬元。

  2019年11月22日,四川省法院下發《關於在部分法院開展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准試點工作的通知》,不久后宜賓發布《四川省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在全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和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中統一適用城鎮居民人身損害賠償標准的意見(試行)》,《意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意見》,本案應按城鎮標准計算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一審法院判決賠償原告因近親屬蔣某某死亡造成的經濟損失619177.15元。宣判后,各被告均無異議,保險公司已主動履行賠償義務。

  該案是試點法院宜賓中院轄區內首例“同命同價”案件,標志著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和醫療損害糾紛兩類案件中受害者不再因戶籍、經常居住地、經濟來源不同,而導致損害賠償不同。

  成都案例

  死亡賠償金不再考慮戶籍因素

  2020年4月10日下午,劉某駕駛川A×××××重型自卸貨車行駛至天府新區成都直管區雙簡路萬江物流門前路段時,與車行同方向前方同車道內由楊某某(農村戶籍)駕駛的懸挂川A×××××號牌兩輪輕便摩托車發生碰撞,事故造成車輛受損,楊某某受傷,后經醫院搶救無效,楊某某於4月11日死亡。各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未能協商一致,故訴至四川天府新區成都片區人民法院。

  在法院判決中,楊某某的死亡賠償金是按照2019年四川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154元/年來計算的,確認死亡賠償金額為723080元(36154元/年×20年)。

  2019年11月22日,四川省法院下發《關於在部分法院開展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准試點工作的通知》,明確了在成都中院等法院中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准城鄉統一試點工作。

  成都中院在2020年1月發布試點方案,明確了自當年2月1日以后,成都轄區發生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統一按照上一年度四川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准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統一按照上一年度四川省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准計算。據此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不再區分受害人的戶籍性質,本案楊某某雖為農村戶籍,但根據試點精神,不再考慮其戶籍因素,實現城鄉居民“同命同價”。(四川日報全媒體記者 張庭銘 案例由省高院提供)

(責編:章華維、羅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