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9日凌晨2點,“哐,嘩啦”,一聲巨響,家住(成都)西航港街道某小區一樓的胡某某家中下沉式陽台陽光玻璃房遭遇高空墜物。高空墜物砸穿陽光玻璃棚兩處,砸壞花盆3個。胡某某於當晚發現兩件高空墜物為磚頭和斧頭狀鐵塊。此后,胡某某家所在的整個單元的住戶都成為被告,被要求承擔損失。
近日,雙流法院在審理這起頗受關注的案件時,判定損失由胡某某家樓上的羅某承擔,而不是整個單元。這是為啥呢?今年施行的《民法典》對高空墜物有新的規定,法律是如何全方位治愈“懸在城市上方的痛”呢?
事情發生后,8月29日,胡某某與物業公司人員逐樓排查,發現唯獨隻有同單元羅某家中陽台有同批次磚塊,經多次協商,羅某堅持隻承擔磚塊砸壞其中一處玻璃的損失,拒絕賠償斧頭狀鐵塊砸壞后的損失。
8月30日,由於暴雨浸灌進陽台,胡某某家中一木桌遭水浸泡變形,造成財產損失。
在多次與羅某協商不成的情況下,胡某某將可能造成侵害的該單元業主全部起訴至雙流區法院,要求賠償玻璃頂棚修復、花盆、木桌及保潔費損失共計5800元。
雙流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胡某某家中財物因高空墜落物品導致損壞的事實清楚、証據確鑿,依法予以確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本案雖發生於《民法典》施行前,但應當適用《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處理。判決羅某承擔相應侵權責任,而非由該單元業主分攤補償。
此案中,法官為啥鎖定羅某,而不是全單元住戶呢?
法官表示,為了讓判決更加公正,基於以下四種原因。一、在2020年8月30日《接(報)處警登記表》中,羅某已經自認家中房屋前段時間因違建拆除,可能磚頭是從其家中掉落,且願意承擔胡某某因磚頭掉落遭受的損失。二、根據微信群聊天記錄及胡某某本人的陳述意見相互印証,事發時僅有一聲巨響,排除了磚頭與鐵質榔頭形物品先后落下的可能。三、根據拆除違章建筑的記錄,羅某家在7月22日拆除違章建筑,其家中遺留有磚塊或是其他鐵質物品未及時清理,具有高度可能性。四、根據舉証責任劃分規則,在胡某某提供的証據已達到高度可能性要求時,羅某未提供有效的反駁証據來証明其盡到相應管理、維護義務或者沒有拋擲物品的証據,理應承擔舉証不利的后果。
而對於胡某某所主張的損失,雙流區法院根據損害物品的實際價格情況酌情支持3200元,但對於木桌損失及保潔費,由於木桌損失系事發后第二日頂棚浸灌所致,該木桌並非固定不能搬動,胡某某完全可以在事發后搬離避免損失擴大。對木桌損失,胡某某負有全部責任,故不予支持。保潔費沒有舉証真實發生,不予支持。
據此,雙流區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等相關法律規定,判決羅某賠償胡某某3200元,駁回胡某某其他訴訟請求。判決后,單元住戶均表示,法院判決非常公正合理。
據悉,《民法典》完善了高空拋物墜物治理規則,明確了責任劃分,織密了安全保障網,全方位治愈“懸在城市上方的痛”。(雙流法 成都日報記者 晨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