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駕駛私家車好意搭載朋友李某回家,不料途中與楊某駕駛的三輪載貨摩托車相撞,導致李某、楊某以及摩托車上的兩名乘客受傷,交警部門認定張某負主要責任,楊某負次要責任,李某無責任。經治療康復后,李某向法院起訴張某和楊某,索賠16萬余元。
2月24日,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從四川綿陽市涪城區法院獲悉,該院近日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根據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民法典》中的“好意同乘”規定,當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時,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可減輕其賠償責任。據此,法院酌定李某承擔張某應承擔責任的30%,判決張某賠償12028.65元,楊某賠償121073.33元。
索賠
搭載朋友出事故,遭遇朋友巨額索賠
2020年7月8日,張某駕駛小型轎車搭載李某,沿綿陽市涪城區楊家鎮路段一號公路由南往北行駛,行駛至一交叉路口時,與一輛三輪載貨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李某、摩托車司機以及兩名乘客受傷。
李某受傷后,被送往綿陽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產生住院醫療費49688.43元,出院診斷為:左側肱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出院醫囑:休息三月,禁止左上肢過度負重及活動,出院后繼續左肘部支具外固定,一年后根據骨折愈合情況來院取出內固定裝置,預計費用約8000元等。
同年11月2日,李某委托一家司法鑒定中心對其傷殘程度、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李某的傷殘程度評定為十級傷殘﹔李某左肱骨粉碎性骨折並經手術治療的人身損害誤工期評定為120日、護理期評定為90日、營養期評定為90日。
記者獲悉,在交警部門的事故調查中,發現摩托車司機楊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証。交警部門認定張某承擔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楊某承擔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李某及摩托車上的兩名乘客無責任。
由於車禍受傷並導致了傷殘,李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張某和楊某承擔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在內共計16萬余元。
判決
屬於“好意同乘”
酌減司機30%責任
庭審中,張某辯稱,搭載李某並沒有收取任何費用。不過,他願意承擔一定的費用。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交警部門的認定,張某對事故負主責,楊某負次要責任。楊某駕駛的載貨摩托車未依法投保交強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中關於“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之規定,楊某應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同時,法院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之規定,對張某無償服務的善良之舉,應當減輕張某所承擔的賠償責任,法院據此酌定李某承擔張某應承擔責任的30%。
近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張某賠償李某12028.65元,楊某賠償李某121073.33元。
法官解讀
既保護受害者權益
也倡導助人為樂
涪城法院法官李玲介紹,根據今年初實施的《民法典》中的“好意同乘”規定,當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時,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
“‘好意同乘’的一個重要特征是無償性。”李玲介紹,“好意同乘”主要是指非營運機動車的駕駛人基於親情或者友情在上下班、出游途中無償搭載自己的親朋好友、鄰居同事的情形,生活中老百姓稱之為“搭便車”。
李玲介紹,在民法典施行以前,“好意同乘”引發的損害賠償問題,司法裁判結果不一,引發了較大爭議。對於“好意同乘”過程中造成損害的責任承擔的規定,應當既保護受害者的權益,也尊重我國助人為樂的傳統美德,保護民事主體之間的信賴關系,就應當為解決民事糾紛設定切實可行的規則。之前的《侵權責任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民法典這一規定有利於倡導助人為樂、好意施惠的價值觀。(周蘭蘭 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 湯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