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巧舌如簧,“小老弟”腦殼一熱簽字畫押。二人達成共識后合約一方卻“戰略性失聯”,“小老弟”可該咋辦?近日,四川樂山適用《民法典》解除合同首案宣判。
2019年9月1日,李某與羅某簽訂《合作協議》約定:李某提供自有的裝載機,羅某提供勞務並負責聯系業務,雙方合伙運營裝載業務,裝載業務收入款項由李某保管,所產生利潤、費用由二人均分。
上述《合作協議》簽訂當日,李某將裝載機交付羅某。前期,李某尚能通過微信聯系到羅某,羅某在微信上表示正在聯系業務暫無收入。一段時間后,羅某便從李某的微信“失聯”,李某採取電話聯系、上門尋人等方式均無法聯系到羅某。
2020年8月4日,李某以自交付之日起從未收到裝載業務收入且聯系不到羅某為由,向樂山市市中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合作協議》並返還裝載機。因羅某下落不明,樂山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在2020年10月15日的《人民法院報》刊登公告向羅某送達起訴狀副本和開庭傳票。
樂山市市中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和羅某之間簽訂的《合作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規定,為有效合同。
李某已依約將裝載機交付給羅某,但羅某未向李某交付收入且失去聯系,羅某行為已構成根本違約,李某訂立合同的目的已無法實現,李某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羅某返還裝載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合同解除的時間為起訴狀副本送達之日,本案起訴狀副本公告刊登之日為2020年10月15日,自公告發出之日起60日即視為送達,即《合作協議》解除之日為2020年12月14日。
樂山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對李某請求解除合同、返還裝載機的訴訟請求全部予以支持。(封面新聞記者 戴竺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