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歲的仁壽小伙子楊某與朋友吃自助餐飲酒后,發生交通事故身亡,其父母將一同飲酒的朋友告上法庭,索賠37萬余元。
1月24日,記者獲悉,四川眉山市仁壽縣法院視高法庭已開庭審理了該案,和楊某一起聚餐的兩位朋友在明知其已經飲用較多啤酒,甚至可能已達到醉酒程度的情況下,對楊某酒后駕車前往彭山唱歌一事未有效阻攔,反而同行,最終釀成事故,分別承擔5%-10%的責任,共同賠償5.4萬元。
小伙酒后駕車撞護欄身亡
同聚餐的兩名朋友成被告
2020年5月30日,林某約朋友楊某和秦某一起在仁壽縣視高鎮吃自助火鍋。吃飯過程中,三人均在火鍋店拿了啤酒飲用。飯后,三人打算去彭山的KTV唱歌。楊某駕駛自己的轎車並搭乘林、秦二人共同前往。當晚10點38分左右,楊某因開車時速過快,且操作不當,車子與馬路上金屬護欄相撞,楊某當場死亡、林秦二人則受傷。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楊某承擔此次事故全部責任。
楊某是家中獨子,未婚。悲痛的楊某父母將林、秦訴至法庭,認為兩人作為聚會召集者、同桌同飲者,明知楊某大量飲酒卻不加勸阻,反而結伴出游,對楊某的死亡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林某、秦某共同辯稱,這次聚餐是朋友間正常的邀約聚會,大家全程沒有勸酒。飯后楊某提議去唱歌,林某還詢問過他有沒有問題。楊某作為成年人,應當對自身行為可能導致的后果做出合理的預判,酒后駕車本身屬於法律禁止行為,共同飲酒者之間不形成損害賠償的法律關系。
法庭判決楊某承擔主要責任
朋友未有效阻攔共賠5.4萬
法庭認為,林某邀約秦某、楊某聚餐系朋友之間正常的情誼行為,無証據証實相互之間有拼酒、勸酒的行為,邀請、參與喝酒本身與楊某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后果之間並無直接因果關系。
楊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對於自己的酒量以及酒駕對自身人身安全可能造成的危害應當有足夠清醒的認識,但其在飲酒過程中卻不加以節制,並在已經飲用較多啤酒的情況下,仍駕車並搭乘林、秦前往彭山唱歌,故對事故的后果,其自身應當承擔主要責任。同時認為,在共同飲酒過程中,同桌飲酒之人相互負有相應的安全注意義務。
法庭認為,本案中,林某作為聚餐的組織者、共飲者以及飲酒后的同行者,且為三人中喝酒最少的人,理應更清醒和理智。但其在明知楊某已經飲用較多啤酒,甚至可能已達到醉酒程度的情況下,對楊某酒后駕車前往彭山唱歌一事未有效阻攔,反而同行,最終釀成楊某當場死亡的事故結果。故酌定林某承擔10%的賠償責任,約3萬6千元。同時,秦某作為共飲者,非組織者,法院酌定其承擔5%的賠償責任,約1萬8千元。
案件承辦法官楊利花特別提醒大家,參加飯局酒局,不要執著於勸酒、拼酒﹔在同桌人飲酒過量時要出言勸阻,在酒局結束后也要對同桌飲酒人員的安全做出妥善安置,確保飲酒人員的酒后人身安全,尤其是作為飯局酒局的組織者,這種注意義務更重。這樣,才能做到真正的賓主盡歡。(鐘成 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 蔣麟)